11月25日,张先生再次发文称,理解南航,急救中心是我最绝望时刻。
张先生在救护车上的遭遇大致是这样的:他被机场的救护车送到了首都机场医院,原因是离机场最近,救护车进不了市区。结果,首都机场医院不能处理张先生的病情,要求转上级医院。首都机场医院联系了另一辆救护车,救护车的工作人员说,我送你去999急救中心。到了999急救中心后,医生也查不出张先生的病症,两次询问张先生是否吸毒。
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求助朋友帮忙,最后被送到了人民医院。经过一系列检查,医院以最快的速度联系急诊医生为张先生做了手术。据张先生称,再晚的话,他可能会面临小肠穿孔。而病症耽误到这种程度,死亡率是75%左右。张先生认为,救护车没有根据病情寻找医院,他们应该把自己送到最适合治疗的医院,而非最符合利益的。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这件事情中,救护车的做法是不对的。”
“张先生的观点是我们早就秉持的观点。以前救护车在履行职能过程中,的确出现过一些问题,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来了两辆急救车,为了争抢患者,急救车之间甚至发生打架事件。或者在转运过程中,明明路过了医院,但急救车还要把病人拉到有合作关系的医院的情况。”邓利强说,“急救车和合作医院有没有利益关系,我们暂不去探讨,但为了遏制路过有救治能力的医院而不去,一定到另一家医院救治的现象,相关部门确立了急救车就急、就近、就能力的调度原则,以病人的救治为第一要务,而不能以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为先。过去,120不仅负责病人的转运还负责后续治疗,所以120特别喜欢把病人拉到某些医院去,国家也因此规定120仅仅负责转运。”
在此次“南航事件”中,急救车方面是否应承担责任?邓利强的看法是,恐怕很难一句话得出结论。
“在这起事件中,急救车的不当在于没有关照到病人利益最大化,导致病人的救治受到了一定耽误。这样的疏漏对病人造成了一定影响、造成了痛苦。但是,切除小肠这个结果是疾病发生本身导致的,还是说如果及时救治就有可能不切,这个结论需要专业评价。我建议媒体不做结论,因为这个东西很专业。”邓利强说。
对此,北京大学卫生法学教研室主任王岳认为:“关键在于急救车的做法是否导致延误治疗,延误是不是与小肠切除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因为要构成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必须要有过错和因果关系,这恐怕要涉及鉴定问题,如果没有鉴定,可能不好简单地下结论。”
“有一点需要强调,对于院前急救来说,患者拨了急救电话以后,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就已经产生了,所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整个急救过程要负责。但是,相关部门要给予配合。对于这个事件,我觉得航空和医疗方面都有不妥的地方,南航照理说也与乘客有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关系也规定了对乘客安全保障的义务。”王岳说,“很多医患纠纷,不是源于技术因素,而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冷漠。敬畏生命不能只停留在口号上,对广大的医务工作者而言,冷漠是比疾病与死亡更可怕的敌人”。
责任编辑:b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