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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南航事件“四不管”背后症结:冷漠比死亡更可怕
2015-11-27 15:13:09    法制日报

  空乘人员与救护车医生就“谁抬病患下飞机”发生争执,甚至任由病患乘客半蹲半爬下机,成为这起事件中最引人关注的核心问题。

 

  “如果机舱门能早点打开,如果他们能少点争执,早点送我去大医院,我的情况可能要比现在好很多。”张先生对媒体说。

 

  张先生称,事发当天10时30分左右,机舱门打开,其他乘客下飞机后,救护车上的医护人员上了飞机,催着空乘人员扶他下去。“我当时浑身没力气,站都站不起来,只能求助别人,但没想到的是,空乘和医护人员为这个争执起来了”。

 

  张先生很庆幸,自己当时还有些清醒,能够挪步到救护车上,但又很困惑,如果是一个已经完全昏迷的重症病患,双方也要为此争执吗?

 

  对于“到底应由谁来扶”这一问题,北京航空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董念清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双方都有义务把患者抬下飞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在法律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机组人员作为承运人的雇员,他们有义务在这样的事情中救助旅客。接诊医生作为急救人员,当然也有这个责任。”

 

  “既然双方都有义务把病人抬上救护车,他们就应该合力工作。至于吵架的原因,可以说是他们怕承担责任。比如,在抬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什么问题,他们可能担心出现问题后自己说不清。这一情况与社会大环境有关,在目前道德滑坡的情况下,有时候做好事会惹上很多麻烦。”董念清说。

 

  对此,一位乘务长说,对于这种情况,航空公司规章制度里并没有明确规定空乘人员必须将旅客送下飞机,“但从我们遇到过的情况来看,基本都是乘务员帮忙把旅客送下去”。

 

  这位乘务长透露,在一般情况下,急救医护人员上飞机都是两个人,一位医生、一位护士。“旅客到底由谁来抬,要看情况。在一些大的机场,医护人员往往都不抬,都是乘务员抬;在小一点的机场,可能就是乘务员帮医护人员抬下去”。

 

  对于此次“南航事件”,有北京市的120医生认为,我国看病实行首诊负责制,当接诊医生上飞机接诊后,病人的所有救治问题由接诊医生全权负责,“将病人抬下飞机属于医疗转运的一部分,不带担架上飞机存在明显错误,有担架不用更是错误”。

 

  作为医疗方面的业内人士,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接诊医生第一要考虑的是病人的生命健康情况。在这个事件上,我认为应该由医生抬病人,在具体方式上,需要医生根据病人的情况来看,需要担架就要用担架。这件事情的责任归属应该是医生。”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紧急病人,医师不得拒绝对其进行救治,这是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个救治既包括对疾病的诊疗,也包括把病人转运到合适的地点,因为120的职责就包括转运,就急、就近、就能力是他们转运的原则。当然,转运既包括在车里的转运,也包括从发病地点到急救车的移动,这个规定是明确的。”邓利强解释说。

 

  既然相关法律对承运人、急救医生的职责都有规定,那么问题来了,是什么造成“没人敢扶”?

 

  “机上出现旅客突发疾病时,机长会提前通知运控部门,由运控部门联系空管安排停机位,并联系机场安排救护车到停机位等候。”国内一家大型航空公司的法务人员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航空公司一般由运控中心统一协调公司内资源,但该环节需要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空管、医院等多个单位配合,由于国内缺乏统一的航空紧急救援指挥部门,各单位仅是沟通协调关系,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和指挥权,容易存在推诿情况。

 

  “民航法对航空运输期间和运输期间责任有界定,但没有针对病人交接的责任区分。”这位法务人员说,机组对机上乘客突发疾病可以提供必要的急救措施,但由于机组成员仅仅在培训中学习急救常识,不具备医疗资格,不能对发病旅客进行诊断或提供专业医疗,因此在无法判明发病原因的前提下,机组尽量不移动旅客,而是等专业医疗人员上机后移动旅客,机组可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这起事件事发时,医护人员不履行搬运患者的职责,同时由于廊桥湿滑,如机组搬运旅客下飞机时出现事故导致对旅客的伤害,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机组此时不会搬运旅客。”这位法务人员这样解释了乘务人员的行为初衷。

 

  机舱门迟迟未开 民航系统内部协调机制亟待完善

 

  □ 记者  赵丽

 

  □ 实习生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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