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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创新生态保护司法实践
2015-12-11 16:05:46    凤凰新媒体

  今年4月,滨湖法院环保审判合议庭审理了一起环保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置备渔船、电击器等非法捕鱼工具,在滨湖区南泉地区太湖贡湖水域采用电击的手法非法捕河虾、白虾约395千克,采用渔网捕捞太湖螺蛳共计约12000千克,销赃后分得11547元。滨湖检察院以其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滨湖法院提起刑事公诉,滨湖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王某被处以刑罚也不能弥补他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所以,6月5日,在法院的监督下,王某到马山十里明珠堤坝投放用于生态修复的鱼苗、螺蛳苗。由于用电击器非法捕捞会对水生物的生长、繁殖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并不能捕捞了多少就投放多少,而是根据相关部门测算出来的“足以修复环境”的量来投放。

 

  杨波说,让犯罪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公益修复的职责,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有效地促进了犯罪人人格和社会角色的回归,进一步丰富了生态修复机制的司法实践。

 

  探索检察院支持起诉的

 

  环保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难以界定,根据民诉法、环保法等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对行政机关的界定不明确,排除了公民的原告主体资格。同时,地方环保公益组织太少,目前主要以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地方上数量有限的公益组织无法及时参与诉讼。然而,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做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以往他们都是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而环境公益诉讼往往还牵涉到民事诉讼。

 

  该院分管环保审判的相关负责人介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大胆探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规定检察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或支持起诉的起诉条件,明确检察院在办理环境刑事案件时可以附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可以说是解决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这个难题的破冰之举。

 

  滨湖法院也积极跟进,探索检察院支持起诉的环保公益诉讼审理,于年初启动该项制度试点。该院在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环保刑事案件中,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就支持起诉人的法律定位、协助调查权行使等问题进行沟通,推动实施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确保环境公共利益得到强有力的维护。同时,拟通过案件审理积极敦促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将生态修复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引导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因案情新颖、典型性强,该案还被选为全国环保模拟法庭大赛决赛案例。


责任编辑:b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