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滨湖法院在全市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环保审判合议庭,对涉及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实行集中审判。经过多年探索,该法院环境审判机制日益完善,创新法律思维的审判实践不断丰富,树立起环保审判勇于探索的旗帜。今年以来,滨湖法院以省高院“扎实开展资源环境审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进一步创新司法保护理念、完善环保审判机制、丰富司法保护措施、辐射环境司法影响,推动了生态司法保护工作的创新发展和深化提升。1至11月,滨湖法院受理环保案件35件,共审结25件,其中环保刑事案件3件,环保民事案件1件,环保行政案件1件,环境非诉审查案件21件。
跨区域执法
延伸行政监督职能
2014年1月1日,无锡中院重新调整各法院管辖区域,规定滨湖区、开发区、南长区和北塘区涉环保案件均由滨湖法院管辖。2014年6月4日下午,滨湖法院环保审判合议庭到北塘区一家餐饮店就该店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发布禁止令,要求其立即停止营业活动。那次滨湖法院经北塘区环保局申请,对北塘区饭店发布禁止令,既充分体现了无锡市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也是无锡法院实施集中管辖后首次就环保案件进行跨区执法。
经过近一年的实践,跨区域执法在滨湖法院又有了新的延伸。该院环保审判合议庭审判长杨波说,跨区域执法还要考虑到公平性、合理性等多方因素,对环保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处罚决定,在进行法律释明后要求环保行政机关撤回执行申请。今年5月,滨湖法院连续审查了多起辖区相关职能部门对家具公司作出的环境处罚决定书,对环保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执法尺度、被处罚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法律指正,对其提出的疑难问题作了专业解答,帮助其完善执法、规范执法,延伸了跨区域环境司法的职能。今年以来,滨湖法院累计非诉审查环保部门的法律文书21份,对尚未形成诉讼的环境问题发布司法建议,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滨湖法院的跨区域执法颇有成效,但目前社会各界对环保跨区域执法认知度极低,机制运行尚不成熟。不仅社会公众了解不足,其他辖区行政机关向有集中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情况也不多见。为此,滨湖法院积极加强环保领域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和辖区环保、水利、农林等环保执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召开调研座谈会,会上结合新《环保法》实施的前瞻问题,向与会环保机关发布了《关于规范环保行政执法及申请行政非诉执行十点司法提示》。
丰富生态修复机制的司法实践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滨湖法院曾在从“金钱填补”到“恢复原状”,从“原地恢复”到“异地恢复”等方面做出过良好示范。今年以来,滨湖法院在恢复性司法方面有了新的尝试。当下,非法捕捞、毁林等资源侵害类环保案件频发。但此类案件缺少专业鉴定机构,难以量化环境损害程度。滨湖法院努力尝试依据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环境修复意见作出判决,变判决履行“与破坏程度等量”的生态修复责任为判决履行“足以修复环境”为标准的生态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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