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中国人对此表示不能理解,为什么美国超级富豪们总喜欢“倾家荡产”捐财富(有悖中国人留富于子女的传统)。一部分人单纯的将之解释为高尚道德水准,但也有另一部分人会怀疑其中动机,并抛出了所谓的“避税阴谋论”以解释后背的“真相”。
面对种种疑问,身为常年在美国混的小编,今天就好好聊聊美国的“慈善”文化——希望通过对这种文化价值的认知差异,来解释为何“美国梦”总能培养出一些富可敌国,但“道德水准”(注意引号哦)却又高到令人惊呼和令人胆颤的神人。
此“慈善”非彼“慈善”
首先,美国人理解的“慈善”并非是网友们广泛认为的那个慈善,这尤其是体现在了法律上(周四那期易评已经解释过了,相关内容这里不再复述)。
通常情况下,美国人对“慈善”的解释有两种:一种为“施舍”,即把财富赠送给有迫切需要的人,是大多数人理解的慈善;另一种是法律认可的社会公共利益,而凡是能推动这种公共利益向前发展的研究和计划,也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善举”。
所以说,在美国社会的价值观里,“慈善”绝不仅仅是“施舍”。扎克伯格把财富捐献给慈善事业,并不就等同于这笔财富从此赠予他人,从此不再属于自己。而“裸捐”后的财产通常依然会受到原财产主人的控制与支配,只不过具体操作方式是通过对基金或公司的控股投票来执行(小扎后来解释为什么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模式时基本就解释很清楚了)。
由此可见,“裸捐”真正的含义其实可以解释为:把全部资产独立出来并交由新成立的基金或公司管理,该基金或公司将会以投资慈善事业为主要向导,但并不反对还进行蓝筹股、债券或房地产等较保守投资以寻求资产增值,因为只有保持资产增值才可能长期地运作下去。
法律从“基层”鼓励慈善
并不是只有美国富人才享有成立慈善基金,为慈善事业做贡献的权利,平常老百姓也可以——除了最常见的将自己不再需要的旧衣物或家电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外,老百姓还可以在超市结账时,选择捐赠现金(一般就是1美元到5美元之间)给癌症研究基金、艾滋病预防研究基金等发展社会公共利益的慈善组织。而美国政府为了鼓励此类行为,则在全国都推行了所得税“抵税”的政策以示奖励。这便是“避税”一说的由来,也是小编周四写道“避税只是慈善‘副产物’”的一个原因。
由于美国税法极其复杂,很难三言两语道清。在此,小编想再举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例子,以帮助大家理清“避税”、“抵税”以及“免税”三个关键词的差异。
一般百姓捐赠衣物或钱财后,是可以在年终递交1040税表时,通过填写捐赠物实际价值以抵扣一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但捐赠100美元并不等于可以少缴100美元的税,而是等于可以从个人收入里先扣除100美元,再计算应纳所得税。难理解?套上数字计算一下就清楚了。
假设收入为1000美元,所得税率为20%,捐赠物抵价100美元。那么最终计算应该是这样的:如果没有捐赠发生,1000美元需交税1000 X 20% = 200美元;因为捐赠物抵价100美元,所以最后是(1000-100)X 20% = 180美元,只比没捐赠时少了20美元(而不是很多人一开始会误解的100美元)。
为什么要列举上面的例子?因为这可以解释为何小编要强调“讨论小扎是否在避税”是个伪命题。
捐出450亿美元(实际能纳入慈善范畴的价值还有待美国国税局仔细评估后确定),依照上面的法理是无论如何也没法计算的——难不成减至负数了,国税局倒贴钱给扎克伯格?因此这里并不适用上述的“抵税”条款,并不存在逃避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作为对比,一些富豪年终时给某些慈善基金捐款几百万,倒是真的有抵免个人所得税之嫌。注意,一个是成立慈善基金,一个是给慈善基金会捐款,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千万别混淆了!
成立慈善基金所适用的是另外一条税法细则,而其中有关基金类型区分的部分,这里只再重复强调一条:比尔盖茨的私有基金和扎克伯格的慈善基金管理公司,并不能与社会公共慈善基金一样享有完全的免税福利。非慈善类的投资,收益是需要缴纳所谓的利得税的,只不过税率极低(鼓励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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