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国内媒体圈议论颇多。主要集中在媒体的采访报道监督权、公众知情权、媒体公信力、舆论监督与监督舆论等话题上。有几件事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媒体界。近期媒体报道:
7月28日,《经济观察报》记者因报道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全国通缉一事。该报记者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股份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股份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10月9日,《南方都市报》深度报道部副主编刘伟被江西警方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南方都市报于16日发表声明,表示刘伟的采访属履行工作职责的职务行为,对其被抓感到“震惊和意外”,并高度关注事件后续进展,要求“警方依法办案,依法公开案件信息”。
10月21日,第一财经记者因报道《康师傅被馊水油拖下水绝不再犯誓言落空》一文,被国内方便面巨头康师傅告上法庭,并索赔1.8亿元。目前,该案一审康师傅被判败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仅驳回原告康师傅的索赔请求,还要求其支付案件受理费90万元。
媒体一至以来是在关注社会发展进程的方方面面,而今,媒体群体一下被社会各界所关注。
采访报道监督权利受法律保护
据新闻出版总署官网7月30日消息,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媒介,新闻记者是从事采访和报道工作的专业人员,作为职务行为对事件展开采访报道。“新闻舆论的监督,实质上是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工具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工具对社会进行的监督,不应仅仅看成是新闻工作者个人或是新闻单位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推进经济社会进步发展。进步中的社会需要充分发挥传媒的监督作用。新闻报道中揭露的一些情况,可能会出现对公民或法人的负面评价。但是,如果没有监督批评,新闻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和公众知情权将无从谈起。
早在2007年,新版版署就发布《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2008年,新闻版署发布《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新闻版署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实质是以媒体的公信力为公众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维护媒体权利
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且没有侮辱人格内容的,即可免责。
有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新闻的特点,要求随时发生的事件随时报道。由于新闻时效性的特点和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要求新闻报道做到与客观事实完全一致、毫无出入,实际上是一种苛责。
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新闻报道名誉侵权确定了“严重失实”的证明标准。只要新闻报道的内容有在采访者当时以一般人的认识能力判断认为是可以合理相信为事实的消息来源支撑,而不是道听途说或是捏造的,则新闻机构就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事实方面的豁免权,即使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不完全吻合,也不能认为是严重失实。
新闻媒体展开采访报道,舆论监督实质是人民的监督,应得到合法保护。
责任编辑:bj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