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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实施后NGO打赢首例公益诉讼
2015-11-05 17:07:01    公益时报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历时10个月,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国内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于2015年10月29日上午9时宣判,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胜诉。

 

  这是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国内判决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NGO介入环境破坏案件

 

  2008年7月底,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等4人在未依法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及办理采矿权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石料,并将剥土和废石倾倒至山下,直至2010年初停止开采,造成原有植被严重毁坏。在国土资源部门数次责令停止采矿的情况下,2011年6月份,被告还雇佣挖掘机到该矿山边坡处开路并扩大矿山塘口面积,造成植被严重毁坏。2014年7月28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三被告判处徒刑。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得以立案。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历时10个月终获胜诉

 

  从2015年1月1日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到10月29日判决,期间经历3次庭审,历时10个月终获胜诉。4月29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参与了证据交换,法院于5月15日在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6月5日在福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审,10月29日第三次开审并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4名被告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功能,在该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管护三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法院认为原告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是符合《环保法》规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且承认了自然之友在2010年6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之前所从事的环境保护工作也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全额律师费用及办案相关差旅费。诉讼费用被免

 

  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准予原告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免交诉讼费用,这帮助本不宽裕的社会组织减轻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济负担。

 

  葛枫是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部门总监,同时也是该案原告自然之友代理人。在她看来,法院免除民间组织诉讼费用,表明环境公益诉讼正在引起公众关注,该案胜诉也更多表明公众环保意识正在逐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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