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贵州省制定并付诸实施了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并先后成立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省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处和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体系。
此外,为克服地方干预,贵州法院还探索设置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保审判专门机构,通过集中管辖的模式,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民事、行政案件。在遵义市、黔南州、黔西南州中级法院及遵义县、仁怀市、福泉市、普定县法院成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
有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8月间,贵州全省受理环境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合计2081件,审结1682件;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两件,判决两件。
立案门槛值得反思
而相比于贵州的“春暖花开”,大多数省市的环境公益诉讼仍旧纠结于立案的门槛上。
2015年8月13日,绿发会就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起诉宁夏当地8家企业。
此次污染事件爆发于2014年9月,相继有媒体曝出,腾格里沙漠附近企业将生产废水向沙漠直排,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根据绿发会的起诉状,此次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希望肇事企业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停止污染环境并修复被污染的生态。
然而,宁夏中卫中院却认为,绿发会从事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环境保护无关,其业务范围也未写明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因此不符合原告资格,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中卫市中级法院此案负责人曾对此案回应称,腾格里沙漠污染案属于重大案件,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向上级汇报请示后作出的。
在被中卫中院驳回诉讼之后,绿发会向宁夏高院提出上诉,并于9月6日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3家肇事企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下一步在甘肃的起诉也会启动。”上述绿发会负责人说。
与绿发会类似,自然之友也曾遭遇“主体不适格”的尴尬。
2015年年初,该组织曾希望赶在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赔偿案宣判前,对该案遗漏的3家企业另行提起公益诉讼,结果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随后,有媒体报道称,最终打赢这场环境公益诉讼案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在提起诉讼时得到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其明显的官方背景不无关系。
该报道爆料称,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由泰州市环保局成立,工作人员由市环保局兼任,秘书长童宁则是泰州市环保局副局长。
“我们也是想看看,同一案件,所有的变量都一样,当地的环保联合会可以提起诉讼,我们作为没有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能否提起诉讼?”对此,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曾在采访时表示,“现在看,并不是一帆风顺。”
在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中,起诉人“自然之友”被认为并非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而是从事环境研究的研究机构,无法成为公益诉讼原告。
于是,自然之友选择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诉状称,自然之友作为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按照环保法,具备进行公益诉讼的资格。
最终,江苏省高院撤销了泰州中院的裁定,该案得以立案。
其实,自然之友在公益诉讼方面并非一直没有突破。由该组织作为原告的“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正是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的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对此,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某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庭长曾向媒体坦言,该案得到了当地政府和检察院的大力支持,进展十分顺利。
“泰州的案子前后共经历了半年才得以立案,但是南坪的案子仅1个月就立案了,从时间上对比很强烈。”葛枫感叹。
(资料来源:新华网、澎湃新闻、《中国青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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