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
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 确保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6-01-07 14:36:29    民政部

  三、专项基金怎么管

 

  《通知》针对专项基金管理的几个重点环节和薄弱之处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专项基金设立。基金会要严把设立关,既要根据自己的管理能力合理适度发展专项基金,也要明确专项基金设立和终止的条件和决策程序,并严格执行。此外,还特别突出了协议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时的重要作用。

 

  二是名称使用。基金会要严格监督专项基金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坚决杜绝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三是过程管理。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基金管理制度,重点在财产管理使用、人员管理、印章账户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针对有些专项基金会游离于基金会控制之外的问题,《通知》明确要求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针对各方面比较关注的专项基金管理成本问题,《通知》明确要有所控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四是信息公开。基金会要将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落实到位,全面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是退出机制。基金会应当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拟终止的专项基金,基金会还应当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出台后,各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将《通知》中的要求真真切切落实到日常监管工作中去。下一步,民政部将继续做好《通知》的宣传和解读工作,并将在年检和评估中强化监管责任,重点关注专项基金的活动,加大检查力度。


责任编辑:b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