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报记者刘晓星
近日,一直处于焦灼中的污染腾格里沙漠环境公益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原告方——民间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他们的再审申请。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对环境保护和公民环境权益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起点,意义重大。
从 2012 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 2015 年新《环保法》的实施,如今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步入深水区。但由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等方面规定不够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仍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因为腾格里沙漠被污染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民间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在2015年“国家宪法日”即12月4日这一天,被央视授予“CCTV2015年度十大法治人物”。
然而,也是因为这一环境公益诉讼案,绿发会陷入迷茫——针对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绿发会先后分别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予以驳回。不予受理和受理后予以驳回的理由都是“主体资格不适格”。
“11月24日,我们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绿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12月3日,他们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明确再审申请已被受理,也就是已经立案。
困局
沙漠污染虽是不争的事实,但公益诉讼请求为何两度被驳回?
去年9月,有媒体报道了内蒙古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界处的腾格里沙漠腹地遭受污染,一些企业将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沙漠里,污染沙漠并直接对附近的黄河水质造成威胁。
事件曝光后引发了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会同内蒙古、宁夏两地有关部门开展了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涉案企业也被责令停产治理。
2015年8月12日,绿发会就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卫市鑫三元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的行为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绿发会在起诉书中共提出8项诉讼请求,包括要求被告消除环境污染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环保专家、人大代表等进行验收,同时赔偿环境修复前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等。
据绿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19日,他们接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的理由是,绿发会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资格”。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绿发会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绿发会不属于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对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绿发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11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了本案之后,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绿发会的上诉。
破局
绿发会是否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究竟谁说了算?
就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案,绿发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显示,再审申请已经被最高法受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立案。而绿发会也收到了有关通知,并被告知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绿发会在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中称,原审法院并未正确理解“环境”及“环境保护”概念。他们认为,依照新《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包括多个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发展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均属于环境保护范畴。
绿发会称,不能单纯从章程中有没有“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字样来确定社会组织是否有从事环保公益活动的资格。
他们认为,绿发会始终在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作为社会组织,绿发会完全符合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要求,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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