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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企业偷排废酸被罚1.6亿 环保公益组织被认定为诉讼主体
2015-12-14 11:40:28    新浪司法

   12月9日和10日,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播出特别节目《大法官开庭之天价诉讼》。重现了一起1.6亿元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审理始末。此案二审由江苏高院院长、二级大法官许前飞担任审判长,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邵建东代表检察机关发表出庭意见。社会各界近500人旁听了庭审。

 

  本案涉及到的“环保组织是否有原告资格”,“污染企业是否要为危险化学品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些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本案审判为类似案件审理带来了巨大示范效应。这也引起了法学界和环保公益领域的兴奋,当天的庭审吸引了全社会的关注,前来旁听的有几十位研究环境问题的专家学者、上百位法官检察官、以及当地环保部门的官员。

 

  毫无疑问,案件的巨大赔偿金额是很吸引人们眼球的,同时此次提起诉讼的主体是泰州环保联合会,是一个公益组织,因此这也是一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在国内一直处于探索的盲区。

 

  案情回顾

 

  这起案件始于2011年,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的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院一审支持了1.6亿余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四家企业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高院。企业一方主要有两大抗辩理由:首先,一审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不具有诉讼资格;二是企业不应为危险化学品承担无过错责任。

 

  继2014年12月4日、12月16日两度开庭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2月30日对备受关注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纠正一审确定的履行方式与履行期限。

 

  泰州环保联合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在天价诉讼案审理期间,新《环境保护法》尚未开始实施。事实上,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过去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最大难题,也是各地提起公益性质的环保诉讼的最大“拦路虎”。近年来,一些公益环保诉讼案件就因“起诉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而被挡在法院门外。

 

  泰州环保联合会作为该案诉讼主体,因此成为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事实上哪些机关、哪些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困扰环保公益诉讼的很大的难题,因此这次二审如何判决,对于诉讼主体认定,对今后类似的环境公益诉讼都具有示范作用。

 

  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认为:“公益诉讼可以弥补行政处罚的很多不足,他应该是悬在这些潜在的污染者头上的一把利剑。我还是倾向于在主体问题上应该尽可能放宽一些。”

 

  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秘书长童宁在收到二审判决后表示:“我们在本地区甚至在全国开辟了一个先河,对今后这一类的环境公益诉讼起着引领的作用。”

 

  污染企业是否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1.6亿元的判决。许前飞院长表示:“按照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企业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无论你有没有过错,污染者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有争论,我个人认为,这条原则还是应当坚持的。环境权利的价值要比任何一家企业的经济利益要高得多。”

 

  二审判决更加重视预防污染

 

  许前飞院长认为对于环境污染的案件判决中更重要的要考虑预防污染的再次发生,许前飞特地院长深入六家涉案企业,调查副产酸处置难题。得知在案发后企业投入几百万做技术改造,可以达到零排放。

 

  涉案企业负责人表示:“案件发生使企业经济上遭受重创,虽然企业运转苦难,但为了解决副产酸问题,我们还是投入了五百多万元,新上了一套环保设备,将20%的副产稀酸提纯后用于农药的生产。”走访中许前飞院长看到企业的努力,他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引导这四家企业进一步提升环保水平,预防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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