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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建:《慈善法》是慈善事业的助推器、保护器
2016-04-08 16:48:58    慈善公益网

   编者按:

 
  当前正是全国开展学习普及《慈善法》的高潮阶段。郭廷建同志原是一位理论工作者,现已从事慈善宣传工作多年,今天刊发的由其撰写的学习《慈善法》的文章,既有一定的理论高度又通俗易懂,比较充分地释解了《慈善法》的精神实质,所以我们予以刊发,以馈当前需要学习的读者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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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慈善总会副会长郭廷建
  《慈善法》在十二届四次全国人大以92.2%的高票通过,充分体现出了代表的意志和人民的意志。《慈善法》的通过还体现了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理念的实践。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把慈善事业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从制度上奠定了慈善事业的法律基础,开辟了慈善事业发展的广阔前途。
 
  首先,《慈善法》把慈善从过去的“小慈善”定义为“大慈善”。慈善不仅仅是扶贫济困,还囊括了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确保和改善生态环境。这是一个大的理论与公共伦理的升华,是慈善理论的创新,开辟了慈善的广阔领域。
 
  其次,《慈善法》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把慈善行为提升为慈善事业是《慈善法》的又一个理论创新。慈善行为作为一种帮助弱势群体的行为古已有之,而提升为慈善事业就大为不同了。因为慈善行为可以是个人偶而为之的活动,而“事业”则是依赖社会广大公民长期专门的从事。在此意义上,慈善事业就把现代慈善定位在特定国度或者区域内,公民以慈善为目的,通过成立专门慈善组织的方式实施慈善行为的活动。慈善事业具有专业化和法制化的特征。《慈善法》的制定为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准则、行为指南和依据。慈善的事业还将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事业。他将极大地扩大社会就业、供给侧供给、第三产业提升和实现扶贫脱困攻坚战的胜利,拉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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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慈善法》的基本结构是二十年慈善事业发展的红利。用一个简单的比喻,就是一个篮子、三个苹果。对有志从事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慈善法》给你一个篮子,就是慈善组织的设立。这个设立再不像以前那么难了,不需要找两个“婆婆”,不需要找“挂靠单位”,只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条件即可成立。篮子里的第一个苹果是享有慈善之名活动的权利;第二个苹果是享有公开募集善款的权利;第三个苹果是享有国家免税或减免税的权利。这可以说是慈善组织成立登记门槛的解放。它不仅意味着慈善组织得以从双重管理制度中解放出来,而且还让民众更为便利快捷地通过慈善组织这一形式行善,真是善莫大焉!
 
  第四,《慈善法》使非法人慈善组织获得承认。《慈善法》最后一章附则的最后三条里的两条:第110条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活动”。第111条规定:“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实际上是一条开放性的条款,为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提供了法律支持。由于过去登记困难,不好找“婆家”,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现在这规定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另外这条模糊的法条实际隐藏着对宗教慈善组织等敏感性而无法明确在列的慈善组织类别的认可,最终也可以援引这一条款进行慈善活动。
 
  第五,《慈善法》对慈善组织活动的信息公开专门做了规定,为“阳光慈善”提供了法律保证。一直以来社会不断对慈善及慈善组织诟病,“不公开”“不透明”“有猫腻”等等。这次《慈善法》对公众的呼吁作了积极的回应,设“信息公开”一章专门解决“玻璃口袋”、“公开”、“透明”等问题,强化慈善组织与慈善行为的透明度。规定,必须公开的一定要公开。比如,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是否具有公募资格、募捐方案、慈善服务或项目信息,以及年度报告等内容。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一定不能公开。比如,捐赠者要求隐去身份,受益人提出保护隐私等,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慈善组织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开了,同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慈善款的使用情况的公开申请,捐赠人只能申请公开自己捐赠部分慈善款的使用情况,这样做是一种有限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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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郭廷建同志(右前)参加社会活动的场景
  第六,《慈善法》为加强对慈善组织管理规定了监管的五个关口。一是登记关。设立慈善组织要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准予登记的需要向社会公告。二是公募关。慈善组织要依法定程序才能取得公募资格,并接受监督。三是信息公开关。信息公开要真实、完整、及时。四是运行监督。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可以现场检查,也可抽查。五是法律责任关。违法开展慈善活动,逾期不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违法所得有民政部门收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慈善法》出台,有力推动了慈善的税收优惠。这是困扰慈善组织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尽管各部门,各方面不同时期都制订了不少的政策、规章,甚至国务院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明文规定要对慈善捐赠实行减免税,但各地方、有关部门始终落实不了这项优惠政策。此次《慈善法》第79、80、81、82、83、84等条专门对慈善免税、减免税分不同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次《慈善法》以法律授权,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日后操作会更便利。这一政策落实后,相当于提高了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鼓励。
 
  总之,这次《慈善法》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慈善领域基本法的空白,而且还进一步弘扬了社会主义旋律,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实,必将推动全社会的慈善事业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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