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企认证的倡议存在盲点
第三点,现阶段对社企认证的倡议似乎存在着一个盲点:认证的主体默认了是政府,相应的也就默认了认证带来的唯一好处就是政府的支持.有鉴于不少机构希望推动认证的初始动因是为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税收等支持,而政府推动认证的初始动因则往往是为了推动某些特定领域的发展,存在这样的盲点完全可以理解.但社企认证并非社企立法,并非只有政府才可以进行,有公信力的民间机构一样可以,甚至还可以允许多种认证标准同时存在.
要知道,任何认证标准都遵循着“实用主义”的原则,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体现了对现在和未来的社会企业发挥怎样的功能的期待以及需要给予它们怎样的支持的判定.英国的情况是最好的例子.目前英国存在五种社会企业的标准,分别是:英国政府贸易与工业部在2002年给出的社会企业定义、SE Mark的认证标准、SEUK在2013年1月新推出的社会企业“徽章(Badge)”标准、大社会资本(Big Society Capital)在2012年12月为社会投资人推荐的标准和苏格兰的社会企业认证机构Senscot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内容侧重和各自的目的都有所不同,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英国社会企业部门的发达程度,也充分体现了制定有共识的社会企业标准的难度.
目前中国的社企领域显然还没有一家机构具有足以进行认证的能力和公信力——假如它有意愿的话,事实上,整个行业往往连一些基本的共识都暂付阙如.上面笔者曾提到过认为中国目前的社会企业不会超过500家,而笔者曾很多次地听到有人回应说中国的社会企业多达数万家,乃至几十万家,那些福利企业难道不都是标准的社会企业嘛!好吧,纵然这些企业都真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效益(其实未必,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可社会企业的标准却不是只有实现社会效益这一条啊!看来,与其现在就去推出巨细无遗的社企认证标准,不如在大量的探索实践中先就社会企业的根本特征逐渐形成共识.而现阶段政府对推动社会企业发展所能做的最有价值的事情,也并不在于通过认证来给予被认证的机构直接的支持,而在于帮助在社会上培育一种广泛的社会创业家精神,以及对于社会创新和社会创业理念与实践的普及.
社会企业与其说是一种实体形式,不如说是一种“精神状态”
最后一点,我们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假设真的有了一个认证(显然,这个认证最有可能是由政府制定的),那么最有可能获益的会是谁?但凡对中国的公益圈和国情有所了解的,恐怕都不难回答这个问题.而这个答案是我们推动社企认证所期望的结果吗?
总而言之,判定社会企业的是它的本质——以商业的手段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而不是它的身份.社会企业与其说是一种实体形式,不如说是一种“精神状态”(state of mind).在这种精神状态尚未充分发育之时,社企认证应该缓行.
(据《社会创业家》,作者为AHA社会创新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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