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透明
吉林省规定慈善组织受赠款物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
2015-08-17 09:29:37    东亚经贸新闻

   日前,吉林省出台《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并规定了受赠款物使用情况应具体公开时间。

 
  《意见》要求,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
 
  民政部门要全面公开本级登记或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本辖区内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慈善组织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责任编辑:bj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