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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发展与政社关系重构”研讨会专家发言摘录
2020-07-01 17:31:36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 编者按:

  深入研究探讨政社关系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总结行之有效的经验,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6月29日由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与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慈善事业发展与政社关系重构”主题研讨会上,来自各高校和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慈善组织的专家学者与专业工作者,带着各自的智慧成果与实践结晶,汇聚一堂,各抒己见,共同奉献与分享了一场与众不同的思维盛宴。本报撷其精华,以飨读者。
 

  深圳恒晖儿童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陈行甲以参与疫情防控和扶贫攻坚的亲身经历阐述了慈善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他认为,政府和慈善组织有着一致的目标,就是为更公平更美好的社会而努力。慈善组织只有加入政府工作的大循环中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解决问题。在重大灾难的救助中,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关系应该是“及时冲锋不缺位、适时让道不抢位”,做政府的得力助手和有力补充。在扶贫中,慈善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要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上,提供有效补充,做“政府不好做的事,做不好的事,顾不上的事,做不完的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围绕会议主题发表了三点看法。第一,未来几年,正是体现慈善组织价值与作用的关键时刻。一方面,最近的调研数据显示,经济下行和本次疫情使很多慈善组织筹款面临很大压力,但开支变化不大,且大多未享有疫情后期中小企业都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加大带来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显,因此对慈善事业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大。另外,国家的一些重大战略,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等,都需要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和慈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第二,需要激发慈善组织活力,重构政社关系。慈善事业发展应该厘清政社关系的边界,政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构建新型的政社关系。第三,面对百年之大变局和常态化防疫的新挑战,慈善事业需要深化改革、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中国政社关系的特点是一方面政社要分开,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对慈善组织思想引领和方向掌舵。所以,未来要进一步加大慈善组织的行政脱钩改革,加快去行政化、去官僚化的步伐,激发活力,回应社会需求,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体制。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健教授提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厚爱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改善:一是重新建立分类支持体系。以人为依据,以人为本、为人服务地建立分类支持体系。二要重新正视慈善与市场的关系。目前的社会系统是三部门之间互动中型塑的,虽然政社关系是一对关键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慈善与商业或市场的关系样貌和形态,但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慈善,而忽略了慈善的另外两个层面——道德无损观和道德私利观,管死了慈善组织交易性行为和个人获得合理回报,实际上会阻止慈善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空间。三要重新定义慈善事业的公共属性。目前官办慈善实际上是扮演了第三域的角色。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把整个慈善事业而非单独的官办慈善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公共领域,借此来定义慈善事业的公共性属性,将其作为一种公民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荣誉,在从事量化慈善评价的时候要建立更加科学的体系,避免错误的引导慈善发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栗燕杰副研究员认为,2016年《慈善法》出台实施后,慈善法律制度走向健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本次疫情应对,慈善组织发挥了积极力量,“反馈-改良”的政社互动格局,初见成效。但也应看到,制度规范和实施层面,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首先,《慈善法》的配套制度“未必配套”的现象时有出现。一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对法律精神、原则的限缩乃至扭曲。在地方立法层面,一些在前《慈善法》时代就出台的慈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未得到及时修改或清理。从汶川地震到本次疫情抗击表明,在应急管理中慈善组织、慈善力量起着重要作用。但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法制和机制中,慈善组织的定位、功能仍较为缺失。有必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的经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炼上升到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层面。
 

  中国慈善联合会原执行秘书长彭建梅指出政社关系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关键问题,要客观理性的看待当下的政社关系:党的领导是我国政社关系的最大特色;非营利法人的主体性与独立性需要政策多支持;慈善组织要积极与政府部门交流。期待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的建立能够在慈善研究和实践推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为北京第一家社区基金会,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秘书长王衍臻从基层实务角度分析了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他认为,政社之间主要有三种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和职能补充关系。重构政社关系,需要发挥党组织建设和公共服务之外的第三条腿——社会组织的作用,将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报团取暖,并和街道合作双轮驱动,托管公共服务设施执行项目,与民间合作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中华慈善总会办公厅主任、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刘芳认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需要各界,尤其是学界,一同推进。政府严管一定程度上就是厚爱,这使得慈善组织不仅要像“严父”交付答卷,还要向社会公众通过信息透明建设以交答卷,努力把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明晰化、精细化。此外,《慈善法》的执行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衔接统一、地方政府相关执行人员对慈善的理解能力等问题的改善都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管理。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认为,本次疫情对于我国的慈善组织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可喜的是本次疫情让我国慈善群体走出国门,推动了慈善的国际化。目前慈善组织“未被看见”,一是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缺钙”“未断奶”,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二是各地方慈善组织存在差异,需要组织化发展。三是慈善组织不能坐井观天,应积极去了解政府政策及政府运作方式。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会与红会系统具有几个优势:一是系统性,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第二是在县域以下具有绝对优势;三是执行能力强。客观看待现实存在,重新审视政社关系,要立足当下国情及社会政治历史发展阶段及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现状。目前学界研究存在的问题包括:首先,将慈善作为可与政府和市场去相提并论的第三部门,但实际上中国的社会领域还处于萌芽状态,并没有发展到可以与第一、第二部门相提并论的程度。其次,学术研究还在抽象逻辑层面,话语体系很难转化成公共政策话语,需要对现实问题做出回应。第三,要区分常态下与非常态下的政社关系。第四,政策制定者或者立法者缺少对社会主体的认知或是忽视了社会主体。她建议,要从多元化的社会组织状态来看待政社关系,不同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尽相同。要先对除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主体进行细分,然后再根据其与政府的关系远近来看待政社关系。
 

  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教授认为,目前慈善领域的政社合作还不够深入,呈“表面活性”,慈善组织的资源和活力还缺乏顺畅的发挥作用的通道。构建良性的政社关系,无论是强调平等关系的政社合作,还是有主有次的政社协同,均需牢牢立足和围绕社会需求,以民生需求作为慈善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良性的政社关系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清晰的政社职责,二是各自有效的能力建设,三是健全的协同合作机制。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思斌教授认为,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对慈善基本制度作了比较全面地规定,在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关系方面,总结了我国社会组织改革的成果,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为激发、释放慈善组织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战役”中,也暴露出了短板与不足:一是沿袭传统的行政管制思维,限制社会组织的权利;二是政社融合不够;三是重监管,轻激励;四是重经济,轻社会。这为反思与改进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提供了新契机: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充分运用既有的法律制度保障慈善组织的权利;二是优化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责边界,激发慈善组织的活力;三是超越“官民对立”的思维。“官民合作”是我们的一个制度优势,也是未来社会治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四是加强枢纽型慈善组织建设;五是建立慈善应急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雄教授在书面发言中提出,中国的慈善事业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慈善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同样,慈善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慈善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政府,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需要政府的资金、人力、项目等多方面的支持。但是,这并不表明慈善组织与政府就是一种依附关系。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从社会获得发展资源,并坚持自身的发展方向,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社会团体。在不同领域,慈善组织可围绕重点工作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发挥更大作用。
 

  深圳大学章高荣副教授认为理解政社关系一般有两条线:一条是政策文本,政策文本中的话语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治理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这体现了政府希望社会组织能够有效的参与社会治理。二是学术研究或者实际的政社关系。在从严治党、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基层社区的治理中,还是在社会组织的培育中,都存在权力过载和目标替代的潜在问题,政治任务和行政任务不明晰的问题。从慈善行业来看,目前慈善组织发展不仅质有待提高,量也非常不足。一是慈善组织本身资金总量不够,二是专业能力不足。但如果将非常态变成常态状态可能会挤压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因此,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首先需要明确慈善的顶层架构,其次是理顺管理体制,在这一意义上推动落实慈善法的实施才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伟在总结发言中提到,这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对国家治理能力,尤其是对我国慈善事业是一次大考验。要理顺政社关系,首先,慈善事业要融入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其次,要深化改革,清晰职责关系,释放慈善组织活力,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再次,《慈善法》是改善政社关系最好的抓手,目前解决面临的重监管、轻激励等问题,首要是把《慈善法》贯彻好落实好。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如何发挥慈善的道德调节力量、让慈善行为提升社会道德、让社会道德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将是一个重要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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