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妇女儿童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金接:
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刘金接就慈善组织如何打造强大“慈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
刘金接建议,政府要将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同时,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管理规范、服务优良、团队专业、绩效突出的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宣传力度,树立榜样。在“中华慈善奖”“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表彰中,对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慈善组织、爱心人士和慈善项目加大激励力度。
此外,刘金接还建议,各类慈善组织,特别是各级慈善会和基金会,要发挥募资能力、链接资源能力强的优势,积极开展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筹集资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类公益慈善项目。要充分发挥慈善行业组织、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枢纽作用,为未成年人保护类社会组织牵线搭桥,推动社会组织与爱心企业开展项目合作,促成慈善需求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要向未成年人保护类公益慈善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系统化培训和专业辅导,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特别是在公益项目管理、推广传播、创新发展等方面的能力。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永康市青联常委黄美媚:
加强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权益保障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是衡量社会法治建设成熟程度的标准之一,对切实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也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永康市青联常委黄美媚尤为关注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
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问题上,黄美媚代表提及浙江金华永康市的“龙山经验”——根植于基层社会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法,一是完善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二是落实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三是积极化解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权益侵害风险。
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保障工作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任重而道远。为此,黄美媚代表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密切关注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群体动向与需求;二是要充分发动群众,建立健全对流动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线索有奖举报制度;三是要强化涉流动妇女儿童纠纷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代表:
建议全国多部门联合开展打拐后续救助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大学研究员蒋胜男提交《关于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议》,建议推进全国多部门联合打拐行动及后续救助系列工程。
建议内容包括将打拐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设的考核范畴;开展普查普救与长期监测,将传统情况严重的拐入地、近二十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地区、重男轻女情况严重的地区列为重点普查普救区和长年严重监测区;为受害者重新安置户口、学籍、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受害人精神残疾者,应联系其亲人,在其原籍精神病院进行收治,不得留在收买地精神病院,避免二次受害等。
“我们在司法上对犯罪者进行了部分惩治,但是我们对受害者的安置救助还远远不够。不能让被拐卖妇女‘社会性死亡’,解救之后还应该帮助她们恢复正常生活。”蒋胜男说:“即使不能回到原点,至少要给她们一个新的起点。”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彭静:
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彭静委员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救济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应扩大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明确反家暴公益诉讼内容。为此,她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助力妇女权益保护的建议》。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和有效干预。”彭静委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修订时增加反家庭暴力公益诉讼条款,增强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力度和效果。此外,应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助力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向纵深发展。
彭静委员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检察机关等妇女权益保障主体应尽快建立线索移送、案件信息共享、联合调查等机制,形成妇女权益保护的工作合力。同时,检察机关还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监督意见,构建覆盖婚姻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系统保护的工作格局。
养 老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孙维:
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项目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广播电视台播音部主任孙维认为,从实践看,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存在机构盈利能力较差、人才队伍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孙维建议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不断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监管措施。
关于优化服务供给,孙维有两方面的建议:一方面,加强居家社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加大补贴力度,吸引更多的高素质人才加入,尤其是吸引大专院校养老专业毕业生进入养老领域工作;另一方面,加大老年医学、心理学、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养老护理员能力水平,进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如今,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孙维觉得,这些社会力量可适当下沉到居家社区养老领域,展现更大作为。各地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通过资源整合、置换、租赁等方式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加以建设或改造,切实降低社会资本进入居家社区养老领域的经营成本。此外,各地政府还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项目,发挥其独特优势,更好地满足居民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全国政协委员、三胞集团董事长袁亚非:
鼓励慈善组织开展托育养老服务
虽然各地托育养老机构的收费水平不同,但从部分一二线城市来看,入住养老机构每月支出的水平总体在3000元-6000元区间,这是绝大部分家庭无法承担的,另一方面,这个收费水平又很难对社会资本形成较大的投资吸引力。与此同时,我国托育养老领域专业服务人员的极度短缺和保障缺失,也导致托育养老的整体服务水平较低。
袁亚非委员建议:鼓励慈善组织和非营利机构在街乡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婚姻、托育、养老基本服务。认定婚育养老服务项目为慈善项目;允许慈善组织接受各界捐赠,用于支持婚育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婚育养老服务场所、设备产品,并配套企业和家庭的融资租赁和回购共享政策;大力培育发展婚育养老类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并配套风险防范和志愿补贴政策;支持对有意愿的社区物业服务人员、全职妈妈和低龄老人进行婚育养老服务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
环 保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
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活力
全国政协常委、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潘碧灵指出,当前政府部门对社会力量的参与缺乏统筹与监管,存在职责不明、管理薄弱等问题,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渠道也不够畅通,反馈机制有待健全,参与程度有很大潜力待挖掘。此外,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不足也导致其在面对专业事物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当前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的路径较为传统,创新性不够,组织间各自为政,互动合作不够,参与模式也不够开放。
潘碧灵建议,要把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主体“管”起来,引导与监管各社会力量规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组织“多”起来,通过建立平台、健全机制,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力量“强”起来,不断提高社会组织自身能力与业务水平;要让参与环境治理的各社会单元“活”起来,加强社会力量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交流,形成优势互补的共赢局面。
潘碧灵还建议,各部门可进一步完善政策与机制,促进社会主体的能力提升,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环境治理技术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行业自治自律机制;整合各部门在信息资源、优惠政策、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支持力量,孵化、培育与支持一批有优势、有能力、有技术、有责任的社会机构做大做强,形成品牌。
医疗保健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儿科教授、北京医学会罕见病分会主任委员丁洁:
建立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
用药贵、用药时间长,甚至因为某些高值“孤儿药”价格过高而放弃治疗,对于罕见病患者来说,药价是一道坎。如何进一步为罕见病患者提供医疗保障,缓解罕见病用药贵?由全国罕见病学术团体主委联席会议牵头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97%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监督引导慈善组织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76%的受访者认为慈善救助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患者,最好的方式是善款直接进入患者就医支付过程。
对此,丁洁建议,动员企业或各类经济实体定向捐赠,建立省级罕见病慈善专项医疗救助基金,主要解决医保药品目录外的罕见病高值药品支付问题,促进慈善救助成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专项医疗救助基金的建立,需政府部门、慈善机构、企业等共同协商,制定救助疾病目录、药品目录和救助力度,并建立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是否进入患者就医的支付账户等操作方法和细节。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民盟重庆市委副主委刘文贤:
进一步完善救助机制,破解“因病致困”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民盟中央委员、重庆市委副主委刘文贤将目光聚集到“因病致困”的问题上,提交《关于解决“因病致困”难题的提案》。
刘文贤表示,在现行救助制度下,发生在困难家庭中的“小病拖、大病捱、重病才往医院抬”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家庭成员罹患重特大疾病陷入“断崖式”困境不能及时有效缓解。
对此,他建议,要明确非重点救助对象因病致困的救助范围。加大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力度,降低就医费用负担。整合救助资源,建立动态信息台账。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为契机,将因病致困受助人员信息纳入社会救助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医保、民政、残联、工会、卫生、慈善等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共享信息,整合救助资源,有效解决错救、漏救,优化申办流程。加强社会资源与医疗救助的衔接。加强与慈善组织的沟通协作,交流共享困难人员和慈善受助人员的关于救助的相关信息,鼓励、引导慈善组织设立医疗救助方面的捐赠项目和社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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