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网讯(马克)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纷纷表示,《慈善法》有着诸多历史性的突破,值得为其点赞!
1.业务主管单位下岗
《慈善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大会作关于《慈善法草案》的说明时曾表示,不再要求设立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部门。这意味着,今后慈善组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门槛或将降低,我国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被打破。
“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曲阜市红十字医院院长姜健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法的慈善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登记注册要挂靠一个业务主管单位,而这些主管单位基本上是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这使得慈善组织在法律和行政体系中层次都不高。
“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且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慈善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这是一大进步。”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对媒体表示。
在金锦萍看来,《慈善法》是母法,作为3个公益组织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如何与《慈善法》衔接,也存在不确定之处。但以法律而言,成为“慈善组织”的标准宽泛了,慈善的大门进一步打开了。
2.慈善主体不断扩大
周亦红是某国企的普通职员,几年前,热心公益的她加入了当地的一家爱心组织,经常与不同年龄和职业的爱心人士常年定期到当地的儿童福利院去看望、陪伴智障儿童。
在《慈善法》中,周亦红较为关注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方面,她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该项要求对自己参加爱心组织没有产生影响,“只要有做慈善的心态,真正能够帮助需要帮助的人,也不会在乎外界的评价。”
周亦红认为,有了法律保护,意味着更多的非法人慈善组织获承认受到认可,将更加坚定热爱慈善人士的心,更多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说,这实际上是一条开放性的条款,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找到了法律支持。
“目前中国登记的慈善组织为60万个左右,而据估计,没有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则在数以百万计。《慈善法》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副所长郑筱筠介绍,宗教类慈善组织等因敏感性而无法明确在列的慈善组织类别,最终也可以援引这一法条进行一些慈善活动。
3.公募权限逐步放开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徐永光说,这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而《慈善法》将公开募捐的权利平等地授予慈善组织。与原先将慈善组织在登记之时区分为公募组织与非公募组织不同的是,这次《慈善法》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新华社为此发表评论指出,《慈善法》删除禁止性规定条款,就意在呼应动态化的社会诉求,避免了法律颁布即被不断违反的尴尬,能更好地平衡政府监管之需和民间慈善对自由活动空间的呼声。尤其在公募权上,法律用类似备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审批准入和特许制,无疑更利于释放民间社会的活力。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指出,通过立法,给予民间更多的自由,是《慈善法》公募权利条款变更带来的立法技术启示录,而在简政放权已嵌入此次两会很多议题“内核”的语境中,这种因时调整、及时放权的姿态,也理应成为很多制度改革、政策优化的“落点”。
4.激活巨量慈善资产
《慈善法》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同时,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阚珂说,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制度上的破局,使公益信托有望被真正激活。这不仅让公众有了从事慈善事业的新途径,更为关键的是,慈善信托在尊重捐赠人(委托人)意愿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何文波看来,信托公司受托管理慈善资产,可以促进慈善事业朝着更加专业的方向发展,信托公司有其专业优势,有利于使慈善资金得到更有效运用、保护慈善资产的安全。“慈善基金运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资产配置等问题,这正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所擅长的。”何文波说,信托公司进入慈善领域,也能够进一步提升口碑,增进公众对信托的认识和了解。
何文波说,信托公司在具体实施公益项目投资方面,可能并不如专业慈善机构擅长,但其在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上有着天然优势,若结合慈善机构丰富的慈善项目资源和经验,双方合作将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何文波建议要加快《慈善法》与《信托法》的衔接。目前未明确规定《信托法》与《慈善法》两法之间如若出现冲突,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
5.慈善财产受到监管
《慈善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这为慈善组织的财产管理提出了规定,说明慈善组织财产问题非常重要,受到了社会公众以及公益慈善界的高度关注。
对此,郑筱筠表示,《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的财产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法律对剩余慈善财产的处理是否有具体规定?捐赠者对这种剩余慈善财产有没有决定之权?能不能有反悔权?
面对诸多疑问,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对《慈善法》里面规定的两种情形进行了介绍。他说:“第五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6.行政派捐予以禁止
《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且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将受到民政部门的警告,并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现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但此次《慈善法》第三十条的表述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对此,中国公益研究院助理院长章高荣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的角色和权责发生了变化,从“可以接受捐赠”到“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将对遏止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权力强行摊派捐款的做法发挥作用。或许,“以权谋捐”的“慈善风暴”这回真的可以休矣。
7.信息公开权责明确
今年是红网爱心家园志愿者张译丹做公益的第12个年头,她所在的爱心组织一直以号召网友的方式来进行助学、助孤、助残等爱心活动。
“我们在做爱心慈善活动时,每一次都会通过拍照的形式记录全过程,然后将照片上传论坛,向网友公开。”张译丹认为,这也是一种存根的方式。网友放心,才会更加愿意参与,奉献爱心。
在《慈善法》中,她称关注最多的是要求慈善机构信息公开权责明确方面,“有了《慈善法》的保障,今后的爱心慈善活动开展将会更加顺利,大家心里都没有负担,可以安心做慈善。”
王胜明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慈善法》在许多方面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一是慈善组织的生命力在于信息公开;二是区分不同主体、不同方式,强制信息公开;三是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平台;四是规定了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
王胜明认为,如果中国的慈善组织能够依照《慈善法》的规定,及时、真实地做到信息公开及慈善法要求履行的其他义务,取信于民,中国人做善事的热情就会激发出来,中国的捐赠数额将有极大提高。
8.有力推动税收优惠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华联集团董事长徐爱华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说,“《慈善法》对做慈善的税收优惠,给了企业家做慈善足够的吸引力。”
阚珂对此解释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12%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抵扣税。在这个基础上,《慈善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杨团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慈善法》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与国家的扶贫战略密切相关,希望把慈善力量引导到扶贫领域中去,这种引导不能只靠口号鼓励,肯定需要具体的财税政策倾斜。
杨团表示,《慈善法》明确规定了慈善组织和公益捐赠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受限于“税收法定”原则,但是为修订税法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提出了要求,预留了空间。
责任编辑:bj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