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改稿规定,应由市卫计委建立院前医疗急救指挥监管平台,并通过该平台对急救服务实时动态监控;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挥监管平台进行统一指挥调度。
而调度机构应当实时向指挥监管平台提供相关信息;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统一的车载定位系统,接受指挥监管平台的实时监控。
另外,市卫计委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定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对于两个急救中心如何更好地协调运行,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目前还未达成共识,对各种方案还需进一步论证。
■ 追访
为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由政府主责?
市人大法制委:院前急救保障的是公众基本生命健康权,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
9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就《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时,各方面对院前急救服务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
李小娟介绍,其中有人认为院前急救是政府举办的非营利的公益性事业,也有人认为应当多主体举办、靠市场机制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就此,市人大法制委专题征求了12位专家顾问意见。李小娟说,最终一致认为,院前医疗急救保障的是公众的基本生命健康权,“是抢救生命的服务,不是可等、可商量、可选择的”,必须由政府负责和保障,而不能靠市场机制、靠竞争和营利去激活。
因此,此次草案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职能。李小娟介绍,改稿明确了政府在院前急救服务主体设置、服务规范、服务保障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政府主办并不排除社会参与,但是社会参与提供服务必须坚持服务的公益性,必须接受政府监管。
改稿在总则中明确,“本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建设坚持政府主责,社会参与,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
另外,李小娟介绍,本次草案修改稿中,恢复了“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症患者”的内容,但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大量非急危重患者转送的需求,在负责中增加了“非急危重患者出院、入院、转院等运送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制定”的规定。
同时,针对好心人施救问题,原草案中曾规定“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救助者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救助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由于“捏造事实”和“恶意索赔”用词不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运用,此次修改删除了这方面内容。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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