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权敬)为了发展北京市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根据《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北京市政府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分总则、慈善募捐和捐赠、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四章二十八条。其中明确,北京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发展,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将慈善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健全慈善活动监督管理体系。
协议捐赠“不兑现”可申请支付令
在慈善募捐和捐赠方面,《规定》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互联网募捐以及开展义演、慈善晚会等公益活动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慈善晚会上“举牌”之后的兑现情况,也被具体纳入规定,拒不兑现的,慈善组织可申请支付令。
《规定》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口头承诺捐赠的,慈善组织按照事先公告的规定引导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受益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拒不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事先公告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受赠人可以根据《慈善法》相关规定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受赠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文件具体要求,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慈善晚会等活动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明确在活动现场口头承诺捐赠的活动参与者应当与慈善组织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对拒不签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有权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突出贡献可获表彰奖励
在促进措施条例中,《规定》提出,北京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法从事慈善活动,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慈善活动开展提供指导、帮助和便利。
对为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同时,北京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符合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特点、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培养激励、薪酬管理制度。
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个人求助,《规定》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等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责任编辑:csgy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