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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玉:持续贯彻《慈善法》 推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1-10-18 11:13:08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  慈善法制化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慈善法》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起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是我们慈善事业必须遵循的根本大法。

  几年来,江苏省淮安市慈善总会遵循《慈善法》的要求,依法募集,依法行善,取得了较好的业绩。慈善氛围逐步浓厚,善款规模日益增大,慈善组织长足发展,慈善服务持续优化,慈善组织的公信度、影响力和美誉度与日俱增。作为淮安市成立时间最早、规模实力最大、社会反响最好的社会组织,市慈善总会一定要继续把对《慈善法》的学习、贯彻作为头等大事,进一步抓紧、抓深、抓实,作为指导、约束、规范一切行为的大纲,不越雷池一步。

  善行社会化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慈善法》不仅对慈善组织的行为作出了规范,而且对全社会宣传慈善、参与慈善提出了要求。实践表明,慈善事业要想行稳致远,要想高质量发展,没有全民的参与、没有全社会的支持将是一句空话。

  公民自觉参与意识是当代慈善发展的首要条件。当代慈善事业是一项公益性事业,慈善事业想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必须要整体社会公民的参与,也就是全民参与,实现慈善大众化。养成慈善主体自觉捐赠的慈善意识,培育公民理性的慈善意识和社会价值观念。像残疾鞋匠王建荣、“破烂王”任友年、“废品老太”陈秀珍等都是普普通通的群众,捐助的数额也不是很大,但他们有这种慈善意识,有这种善举行为。正是这些凡人善举,汇聚了大爱淮安的滚滚暖流。

  慈善是一种高尚的情怀,是一种内心的自觉,是一种利他的境界。当今,慈善事业在发展,慈善理念也在更新。现代慈善的善行义举不再是简单的出于对某一个个体的同情、施爱,而应该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应该是对全社会成员美好生活的向往。我们要加大慈善文化的宣传力度,让每一个慈善主体养成“自觉捐赠”的行善习惯,日行一善,随手施善,积小善为大善,聚小爱为大爱,加快由“精英慈善”向“平民慈善”的转变,加快由“富人慈善”向“凡人慈善”的转变,加快由“小众慈善”向“大众慈善”的转变。

  激励制度化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保证。《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这种表彰激励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应该是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之一。

  诚然,慈善的本质是志愿的、不求回报的馈赠。但是,作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来说,必须表彰慈善模范,褒奖先进人物,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慈善光荣、慈善可嘉的浓烈氛围,引导、激励慈善主体从事向善活动。淮安市政府高度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坚持两年评选一次政府慈善奖的制度,在前三次评选的基础上,今年在第六个慈善日到来之前进行了第四届政府慈善奖的评比,对近两年来各种慈善活动中的法人、自然人和组织进行表彰奖励,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在座的各位都是获奖提名人选,都是淮安慈善的带头人、先行者和抱薪人,大家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社会的热捧。希望大家“而今迈步从头越”,持续、长久、不懈地投身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带好头、当表率,赠人玫瑰,手留余香,以榜样的力量激励更多的人在慈善的路上砥砺前行。  (作者为江苏省淮安市慈善总会会长  陈洪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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