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的办法(试行)》,《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信息公示平台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将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据悉该《办法》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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