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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施行
2025-11-10 17:14:13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11月1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该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14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宁夏慈善事业发展迈入“促进与规范并重”的法治化新阶段,为推动该地区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条例》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过程充分结合宁夏实际,既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又聚焦慈善领域痛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此次修订将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更名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慈善条例》,立法思路从侧重“促进”调整为“促进与规范”统筹兼顾,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提升慈善事业公信力。《条例》在多个方面实现突破性创新。在全国率先以地方立法专章形式增设“社区慈善”章节,系统构建支持社区慈善发展的法规体系。明确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创新“委托管理”模式,允许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慈善组织委托专业慈善组织管理财产和项目,并要求通过社区公示栏等渠道公开项目执行情况,推动慈善资源下沉基层。同时,鼓励慈善组织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协作,推进“五社联动”机制制度化、常态化,助力基层治理。
      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设立“应急慈善”专章,规范应急状态下的慈善募捐与救助行为。要求慈善组织在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开展活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5日公开一次捐赠接收情况,无法事前备案的募捐活动需在10日内补办手续。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将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提高应急救助效率。
      在促进措施与监管规范方面,《条例》明确一系列务实举措。税收优惠上,捐赠人捐赠实物、有价证券等可免征权利转让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民政部门与财政、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便利慈善组织获取免税资格。同时确立“宁夏慈善奖”表彰制度,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校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监管层面,严格规范个人求助行为,要求求助人与网络服务平台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加强境外捐赠管理,禁止接受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德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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