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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
2025-10-02 13:47:10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籍子识)近日,《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扎实履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民政部根据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在收集梳理资料、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基础上,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今年6月至7月,民政部征求了31个省(区、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的意见,相关意见予以认真研究和吸收采纳,并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论证,完成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形成了现在的《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由正文及1个附件组成。正文为通用性规则,分别规定了适用范围、量罚原则、裁量阶次及适用原则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等内容,共二十四条。附件为民政部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30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进行了细化量化,与正文具备同等效力。

  《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重点内容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文件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对部本级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违反慈善法及其配套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文件。二是规定基本裁量原则。规定了民政部执法部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三是细化具体适用情形。结合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和慈善组织执法实践经验,在正文中列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五个裁量阶次的具体适用情形;将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在裁量基准的内容中。四是明确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标准。修改后的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对慈善组织相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应考虑的因素,细化了处罚标准。五是明确有关金额标准。在设置慈善组织违法行为的“适用情形”时,结合部本级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捐赠收入规模、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程度和执法工作实际,根据不同处罚标准,依据具体违法行为分别设置了三个不同金额的适用情形;在设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金额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划分了三个档次的罚款金额。六是明确文件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文件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决定说理的依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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