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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出台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
2025-08-18 07:31:48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王学军)日前,黑龙江省民政厅印发《黑龙江省城乡社区慈善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从社区慈善基金的设立、责任主体、筹集与使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指导慈善组织规范设立运行城乡社区慈善基金。

  《指引》明确,社区慈善基金是指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愿发起,依托慈善组织尤其是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设立运行,用于支持本辖区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专项慈善基金。

  《指引》指出,社区慈善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自愿发起,依托本地慈善组织设立,优先选择本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与慈善组织通过签订协议,确定基金设立的名称、基金来源、基金用于支持的慈善项目、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慈善财产处理方式等事项。鼓励发起社区慈善基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为社区慈善基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慈善资源等。鼓励为社区慈善基金设计统一的项目品牌标识系统,以规范对外宣传展示。社区慈善基金设立后,应围绕基金资助项目、资金募集及使用、项目执行和监管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以便全流程遵守执行。

  《指引》明确,慈善组织对所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对社区慈善基金进行专项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确保社区慈善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慈善组织账户。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当根据需要同步成立社区慈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成员可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个体工商户、乡镇(街道)社工站、捐赠人、物业服务人和当地居民代表等结合实际推荐产生。其中,推选主任一名,原则上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或指定具备相应综合领导能力的人员担任,主持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

  《指引》提出,社区慈善基金可通过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募捐等方式筹集资金。社区慈善基金在使用范围上,应坚持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通过策划实施慈善项目方式使用,可用于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助残、助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项目或活动,改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支持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培育孵化社区慈善组织,支持弘扬慈善文化和慈善空间建设等方面。

  《指引》要求,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在设立社区慈善基金30日内,应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对该社区慈善基金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进行公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每3个月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上进行公示,并在自有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及时公示社区慈善基金捐赠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委会要在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设立公示栏,对社区慈善基金的捐赠接收、使用管理等每月进行公示,对社区慈善基金的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村(居)民的监督。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慈善基金进行清理,对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慈善初心效果不佳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协商乡镇(街道)、村(社区)予以终止。


责任编辑:csgy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