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王梦华)2023年10月25日,经过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次修正草案共28条,进一步规范了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运行,完善了公开募捐制度等。
在此背景下,近日,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举办了第46期益见·围炉活动 —— 慈善法修正草案研讨交流会,邀请广州公益慈善领域的从业伙伴,聚焦修正草案,一同结合工作实际,对修正草案的内容发表观点,针对慈善募捐、应急慈善、慈善财产使用、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板块提出建议。
关于应急慈善
观点一:慈善法的修正对于慈善事业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将为慈善组织开展日常工作提供非常重要的参考,以及更有力的法律依据。此次慈善法修正新增应急慈善专章,对重大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的慈善活动作出了相应的规范。今后,慈善组织也需继续完善应急机制,加强机构抗风险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让公益服务更高效更到位。
观点二:此次慈善法的修正中,新增了不少关于应急慈善的表述。虽然大家可能会觉得,应急工作是应急部门的事情,但实际上,当应急突发事件发生,公益慈善也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不同的机构各司其职,发挥不同的作用,这时,需要一个机制推动各方有效发挥作用。所以,在慈善法中增设应急慈善的内容十分有必要。
关于公开募捐
观点三:慈善法修正草案中提到,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拨付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对于实际的应急慈善一线工作而言落实“五日一公布”的要求,将会耗费巨大的人力和管理成本,也有可能会在一些捐赠环节上导致卡壳,同时,部分灾后重建项目执行周期长,需要灵活制定相应规则。
观点四:此次慈善法的修正在互联网公开募捐方面提到了“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这一规定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变化。慈善法的修正中还提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这一点对互联网公开募捐乃至慈善事业的发展的影响仍有待讨论。
在一线工作实践中可以发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一定具有很强的公开募捐能力。看一个组织或项目能不能上线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要看资格,也要看其本身是否具有匹配的资源以及团队,其中涉及与平台的互动、信息更新的速度等具体问题。目前,不少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在收到上线项目的申请后,都会按平台规则和要求筛选一番,对机构进行评估和观察,希望通过筛选做好项目上线的风险管控。而“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这一表述,希望也能增加这方面的考虑。
关于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
观点五: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相关要求依旧是一线机构关注的内容之一。目前,慈善法要求,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具体明确的要求有助于规范慈善行业发展,同时,由于工作一线每年筹款用款情况具有差异性,不同的机构管理费支出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很难用统一的标准去管理。其中,以年度支出为例,如果一家机构去年募得1000万元,但由于特殊原因,在去年便支出了,该机构第二年便会面临更大的筹款压力。
慈善法也有提到,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一表述其实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但在一些地方,机构在电子系统上报年度信息时,系统会自动核算,也希望“特殊情况下,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这一规定可以与一线工作形成更好的衔接。
观点六:在管理费用的相关要求上,慈善法明确“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在现实中,管理费用可以理解为机构的收入部分和可支配部分(员工工资、房租水电、办公费用),如果一家机构一年内总支出仅达到100万元,这意味着用于员工工资等行政开支就不可以超过10万元,在此情况下,一个机构往往很难聘请全职员工,而有的机构以直接提供慈善服务为主,往往更难达到这一比例要求。希望可以提高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灵活制定相关支出要求,帮助公益慈善组织更好地运作项目,同时,调整支出比例要求也有利于搭建稳定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
关于平台服务成本
观点七:除了提到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外,此次慈善法的修订还增加了平台不得向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从现实角度看,平台的建设和服务其实也涉及一定的成本,包括此次慈善法修正中提出的查询服务等等,因此,若平台通过适当收费填补平台的维护成本,慈善组织也能理解。
关于普法工作
观点八:慈善法里涉及很多的专有名词,以及一系列的概念和规定,这些对于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而言都是一个庞杂的知识体系,更多时候,政府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需要把普法工作做好,而大众传媒更是有责任和义务向社会各方普及慈善法,明晰其中概念,让政府部门、企业、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一同形成合力,在慈善法的规划和推动下,助力慈善事业发展。
关于促进措施
观点九:慈善法在促进措施一章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在我们的观察中,政府的指导可以有效地推动慈善事业发展,与此同时,公益慈善的优势在于挖掘容易被忽略的社会需求,这时,为促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化社会治理新格局,政社之间的联动不仅需要政府部门向机构提供慈善需求,同时也需要双方之间围绕彼此发现的慈善需求实现更好的协作。
观点十:慈善法中提到,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在现实中,希望省市政府在官方表彰内容中增加慈善版块,以实际激励慈善行为。
【研讨交流会嘉宾】
广州市公益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徐 丹
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邓红兵
广州公益慈善书院理事兼院长助理 黄志勇
广州市爱德公益发展中心主任 高绮君
广东省游心公益基金会秘书长 张峻玮
广东省游心公益基金会项目经理 陈 璐
广东省哥弟菩及公益基金会副秘书长 史纯玲
广东省哥弟菩及公益基金会发展主管 黄沛晴
广州市思迪玛维公益基金会常务秘书长 梁桂明
广州市妇女儿童福利会项目主管 胡霜月
广州日报记者 苏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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