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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人之信 承众之托 —— 两会代表委员关于信托的提案议案
2022-03-14 08:51:55    慈善公益报

忠人之信 承众之托

—— 两会代表委员关于信托的提案议案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李希金)今年两会上,关于《信托法》修法工作、信托行业转型以及作为行业热点的养老信托、慈善信托等受到多位代表委员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等都有与信托相关的提案议案。《慈善公益报》记者梳理提案议案要点如下:

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

建议加快修改《信托法》

  “修订《信托法》是顺应时代需求,近年来,信托制度应用逐步拓展,相关司法实践逐步丰富,为修改《信托法》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基础。”赖秀福表示,为更有效地利用信托制度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财富管理需求,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规范信托活动,促进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议加快修订《信托法》。

  赖秀福认为,《信托法》部分条款已相对滞后。如信托财产登记机制缺乏、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属性未明确、信托受益权登记机制空白、营业信托有关规定有待细化等,这些问题导致信托所独具的财产独立和破产隔离的制度优势尚未充分发挥,难以完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对信托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

  对此,赖秀福提出:一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在已有修法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推动《信托法》修法工作;二是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将《信托法》的修法工作列入修法计划,并加强《信托法》普法宣传,提高信托的社会认知度,促进社会各界懂信托、用信托,培育信托制度应用的社会土壤。

全国政协委员吕红兵:

发展慈善信托的四项建议

  吕红兵认为,需进一步出台并落实对我国慈善信托发展的支持政策和制度供给。他提出四项建议。

  一、完善慈善信托税收制度。吕红兵认为,目前慈善信托设立主体,除了少量慈善组织外,受托机构大部分是商业运营的信托公司,但是根据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等诸多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各地财税部门审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主要面向慈善组织,从而导致慈善法规定的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覆盖至商业信托公司,对激励慈善信托的发展功能发挥不足。因此,吕红兵建议相关部门出台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上述方面有所突破。

  二、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强化并优化慈善活动主体。吕红兵建议对“三大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基金会管理条例》作出完善,以推进健康规范发展为出发点,将其修订为《基金会条例》,并同步制定《社会团体条例》和《社会服务机构条例》;或者将事业单位法人包含其中,依民法典的分类与定位,制定统一的“非营利法人法”,进一步彰显并引领这些机构的公益目的属性,推进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并完善慈善信托双受托机制。吕红兵认为,在推行双受托机制过程中,可以设立“白名单”机制。列入白名单的慈善组织应该具备等级评估AAAAA以上、社会信誉良好,注册地、办公地或者项目活动地在备案地等条件。对信托公司而言,应属全国性信托公司,优先推荐曾设过慈善信托、信誉良好、已建立慈善信托评估机制的信托公司。

  四、进一步健全慈善信托的相关运作机制。吕红兵认为,应完善慈善信托股权的非交易过户制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目前只有在离婚、继承和向公益机构捐赠情况下,才给予办理非交易过户手续。而事实上,以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慈善信托的,不管受托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应该享受非交易过户的程序。

  吕红兵说,如果该股权比例较高,进而涉及上市公司大股东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则应在要约收购豁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政策安排。就这点而言,需要不仅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加以完善,还应该在证券法规上作出进一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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