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要闻
以“跟踪评估”防“一评了之” —— 民政部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2021-12-13 09:02:54    慈善公益报

以“跟踪评估”防“一评了之”

—— 民政部出台《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李希金)由民政部制定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出台,旨在进一步提升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适应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之需。

  《规定》共六章三十五条,在遵循《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基础上,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体制、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专家管理、监督管理等均作出规定。

  《规定》明确,民政部负责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设立评估委员会承担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估日常工作,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评估工作程序,加强了评估专家管理。《规定》明确,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获得3A以上等级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为加强评估专家管理,建立健全评估专家评价机制,《规定》专章对评估专家库的建立和专家任职资格、职责、聘任、培训、考核以及保密、回避、资格取消等事项作了规定。

  为防止“一评了之”现象,《规定》明确,建立“跟踪评估”和“核查评估”制度,评估办公室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跟踪评估,民政部将根据跟踪评估情况对评估等级进行调整或确认。

  根据《规定》,全国性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履行上年度年度工作报告义务的;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五、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六、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csgy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