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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周培源基金会作出行政处罚并列入异常名录
2021-07-12 06:30:04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杜超)信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作为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都发挥着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近日,周培源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由于公益事业支出比例违规,被民政部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涉事的周培源基金会成立于1993年,是为了传承著名科学家、教育家和社会活动家周培源的爱心善举所设立,至今已有28年历史。

  据悉,周培源基金会2019年度公益事业支出比例为5.19%,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民政部对周培源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国家对慈善组织的最低公益支出会有所要求,其慈善财产不能仅停留在账上不动,不能作为变相获得抵税和免税的渠道,慈善财产还是要用于公益目的。所以,基金会未达到公益支出要求,是周培源基金会受到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作为专业的慈善组织,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时,应当及时把慈善财产用于公益目的和公益用途,为社会创造价值和意义,而不是把钱装在自己手里。”北京致诚社会组织矛盾调处与研究中心的执行主任何国科这样解释道。

  针对公益活动具有的自愿性和非强制性,何国科认为,个人或企业做公益是出于自愿,想花多少花多少,想用于什么目的就用于什么目的,但是慈善组织就不能如此随意,国家要监管慈善财产的用途、目的、是否到位等问题。因此法律对慈善组织的支出就要有相应的要求,如果没能按照标准花够,说明其不具备成立基金会的能力,必须要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此外,就社会组织被列为“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所带来的影响,何国科表示,社会组织若被民政部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意味着这个社会组织的信用受到了惩戒,进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且法定期限内未整改的,还会被列入黑名单,势必对基金会后续运营发展带来风险,例如失去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也不能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不能获得表彰奖励,还有其他社会信用方面的惩戒等。对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的社会组织来说,应当及时修复信用记录,更正违规违约行为,回应社会诉求,履行法律职责。同时,他希望其他基金会能够用好手中财产,开展符合规定的公益项目,对社会带来积极正面的改进。

  “对于那些拟成立基金会的相关企业,对投入公益慈善事业这件事一定要做深度地考虑,不要只是单凭一时的热情就盲目成立基金会,等到具体项目运行起来才发现公益事业绝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容易的时候,已经陷入了被动。个人的慈善行为是相对自由的,但成立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必然要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监管。只有具备这种能力或者愿意学习这种能力,才能做好一个慈善组织。”何国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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