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与赋能并重 规范与激励并举
——上海市政协委员热议《上海市慈善条例(草案)》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杜北)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就《上海市慈善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上海市政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许多政协委员积极建言。
委员们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仅以目前施行的《上海市募捐条例》显然已难以适应,应根据《慈善法》等有关上位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固化行之有效的相关经验等,制定《上海市慈善条例》。
《条例(草案)》中关于受赠财产的管理条款引起委员们的关注。《条例(草案)》规定“慈善组织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委员们认为,为避免无投资经验的慈善组织盲目投资的情形发生,应“对开展投资活动或慈善组织设置更加严格的决策机制,包括投资可行性评估等”。
《条例(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不得进行“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借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违背本组织宗旨和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活动、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委员们认为,建立受赠财产管理制度,依法规定慈善组织对所募集进行严格管理和专款专用十分必要,建议进一步完善禁行条款。
《条例(草案)》支持“在社区设立慈善超市,承担社区慈善款物接收、困难群众救助、志愿服务、便民服务和慈善文化传播等功能”。不少委员认为,慈善超市应在显著位置展示慈善组织认定资格的相关证照,并保证进入慈善超市销售的捐赠商品符合出售标准。
《条例(草案)》明确,上海通过建立和完善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整合慈善相关信息和数据资源,实现全市慈善数据的统一归集、统一管理和数据共享,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委员们认为,应增加将“慈善信息平台纳入‘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的条文。
《条例(草案)》明确,市政府设立“上海慈善奖”,对本市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个人、项目等进行评选表彰。委员们认为,应对“上海慈善奖”制定评奖管理办法,加大对慈善活动或相关捐赠人的宣传力度,以起到“更好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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