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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慈善捐赠款物用在“刀刃”上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
2021-03-28 22:54:55    慈善公益报

确保慈善捐赠款物用在“刀刃”上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张迎迎)《慈善公益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各级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以下统称“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的管理使用,切实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慈善捐赠款物全部及时用于应急事件,日前,自治区民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慈善组织应急款物捐赠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全区相关部门和慈善组织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据悉,《暂行办法》对慈善组织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急款物的募集、接受、管理和捐赠使用适用本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应急款物募捐活动坚持自愿原则

  慈善是自愿行为。此次,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的《暂行办法》特别强调,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接受捐赠,应当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

  《暂行办法》明确提出,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各级慈善组织应当按登记管理层级分别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设立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有序组织引导下,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

  在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暂行办法》要求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正。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此外,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慈善组织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公开透明接受和管理应急款物

  近年来,大众对于公益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和透明度的问题越来越关注。公开透明的“阳光慈善”模式是慈善组织建立公信力之根本。那么,如何打造慈善行业公信力,让慈善真正运行在阳光下?

  内蒙古自治区此次发布的《暂行办法》指出,慈善组织接受的应急款物要按照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进行管理,要做到专人负责、专账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慈善组织要对接受的应急物资的捐赠协议、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

  值得一提的是,在捐赠过程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中应写明捐赠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对于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过短的捐赠物资,在分配、运送和使用期间确实存在质量风险的,结合实际确定是否接受捐赠。

  在捐赠票据管理方面,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在信息公开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要按照所属民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应急款物的收支使用情况。对于募集和接受捐赠的应急款物,慈善组织应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主流媒体、报刊杂志等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方、捐赠时间、捐赠金额、捐赠物资、捐赠意向及受赠方、支出时间、支出去向、具体用途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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