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王希文)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不在公共场所赤膊等,这些老百姓的日常行为,在北京正式列入法规。
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条例》除要求患有流感要戴口罩,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外,还在第十七条规定,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的一系列文明行为规范,如“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着装整洁,不在公共场所赤膊;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等。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交通出行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规范使用灯光,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驾驶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逆行,乱穿马路;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乱穿马路,翻越交通护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从车辆中向外抛物;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按照规定停放。
《条例》对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条例》第二十四条,在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提倡的行为中,增加“践行光盘行动”的行为规范。本条还包括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文明节俭操办婚丧祭贺等事宜。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明确,北京市将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
据记者了解,对于违反《条例》第三章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废弃物,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实施《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如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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