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求助案一审宣判
认定筹款发起人隐瞒财产,违反约定用途,应返还筹款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权敬)如今很多人在遭遇重大疾病或家庭变故时,选择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以解燃眉之急。当筹集善款过程中发生意外,网络平台能否代表广大的赠与人向发起人主张返还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筹款呢?筹款发起人发起筹款时是否需要填写名下是否有车、是否有房产等财产信息?
莫先生因儿子天生患有重病,在“水滴筹”平台发起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筹集到15万多元时,孩子不治身亡,莫先生的妻子举报他没有将筹款用于孩子的治疗。“水滴筹”经调查后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返还善款。11月6日,这起全国首例因网络个人大病求助引发的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宣判后,法院就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民政部、“水滴筹”的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
筹集善款应专款专用
2017年9月,莫先生与其妻子喜得一子。然而,儿子出生后身患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症的重病,意味这个家庭要面临沉重的经济负担。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筹”为在重症监护室的儿子发起了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经过6086次捐款,共筹集到153136元,莫某向水滴筹公司提出了提现申请,资金用途表述为用于孩子抗排异、抗感染和心脏治疗。4月18日,水滴筹公司将15万余元全额汇给了莫某。2018年7月23日,莫先生的儿子离世。几天后,“水滴筹”接到孩子母亲的举报,称这笔款项并没有用于孩子的治疗。经调查后,“水滴筹”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判决结论认定网络平台可代表广大的赠与人向发起人主张返还筹款——审判长、北京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副庭长欧阳华分析:“因为双方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约定,合同约定赠与人授权网络平台有权因为相应的违约或者其他行为向发起人、求助人要求返还款项。”
莫先生的妻子还称“孩子父亲是拆迁户,家里有房,还有店面,并不存在借钱的情况……”对此莫先生回应,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他们夫妻二人没有工作。孩子去世后,面对妻子举报说筹款没有用于治疗,用的是另外慈善平台的捐助,莫先生辩称部分筹款用于偿还了此前为孩子治病欠下的债务。发起人、求助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返还筹款呢?欧阳华认为,经过审查求助项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违约,最终认定莫先生应该返还筹款。
“经过本案的审理,我们认为被告莫某在本案中不存在骗捐的行为。”欧阳华表示,本案主要涉及违约,他没有将筹集的款项用于患者的治疗。平台规则明确规定的是用于救命,而不是用于救穷。所以我们认定了被告莫某存在挪用款项的行为,另外,被告莫某存在隐瞒其个人名下的车辆等其他财产信息的情况。”
那么莫先生在发起筹款时是否需要填写名下是否有车、是否有房产等财产信息呢?一审判决通过大量细节的分析,认为“水滴筹”公司在发起人、求助人发起项目时并没有要求发起人填写名下财产相关信息,存在程序和规则漏洞。
欧阳华表示,通过对于平台规则、法条的梳理,我们认为平台应该承担严格的形式审查义务和严格的监督义务,以确保他筹集的每一分钱都专款专用,用到了患者的治疗身上,而不应该被挪用。
法院提出司法建议
一审宣判后,朝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行业存在的问题,并发送司法建议。
北京朝阳法院望京法庭庭长王敏指出: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已经普遍开展,但相关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无明确规定,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亦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这些都给相关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问题和隐患,一些诈捐、骗捐事件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例如罗一笑事件、王凤雅事件等。不论是不实的信息还是有意的隐瞒,都可能让公众的爱心受挫。一旦公众对互联网个人求助产生‘信任危机’,将直接冲击现有救助体系,损害的不仅仅是慷慨解囊的捐赠人,更是那些未来真正需要救助的潜在不特定群体。”
此外,北京朝阳法院向民政部发出了司法建议,请民政部协调推进个人大病求助行为的立法工作;引导全部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加入自律公约,建立自律组织,完善平台管理,建立多方联动共商机制。
北京朝阳法院还向“水滴筹”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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