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李希金)最近,一纸“天价罚单”让达利集团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笔者从“中国社会组织动态”中了解到,事情起于去年上半年,达利集团旗下产品“可比克薯片”开展的一次题为“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公益捐赠行动。广告称达利集团与“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基金”进行合作,为非遗公益活动助力。然而经江苏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两家合作单位中,前者并不存在,后者也早于2011年便被撤销。据此,涟水县市场监管局认定此事构成“非法广告”,按《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此开出了3673.04万元“史上最大”的天价罚单。
与此同时,达利集团作出“情况通报”,要点有二:一是由于广告设计人员的“疏忽和理解错误”,导致错误标识混入生产销售环节;二是由于集团马鞍山分厂“误将”几千个印有“扫码助非遗”文字的罐体投入生产,导致市场出现部分活动截止日期之后的产品云云。
对这两点解释,大多人不以为然。
以商家的精明程度,或以集团公司本应具有的管理水平,无论如何不能以肤浅简单的理由为自己诺大一个商业策划案的失败找寻借口,而将责任推到“广告设计人员”与“分厂”。如此不仅会令人们对达利集团的经营管理产生疑问,更会使人质疑它对公益慈善的轻慢。
“达利”或许是所有商家的初衷与目的,然而在追求“达利”的同时,也不能忘记自身应有的“达义”。即一是要“明白道理”;二是要遵循“公认的义理”。可惜达利集团两点都未做到。
退一步讲,即便确是“一字之差”,也有支付给“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10万元善款的撑持。但谁都知道,这10万元对于达利集团的销售以及承诺只是九牛一毛。这何尝不是打着公益慈善的名义牟利?而对另一个“子虚乌有”的合作者,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欺骗以至诈骗?
此事当是一个警示:不是什么“捆绑营销”都可以将公益慈善“捆绑”过来参与营销的。从商之道一向明确,就是要以诚为本,以义为先,义利相兼。只是在纷繁复杂的经商途中常被人“掉包”或“变卖”了。
笔者以为达利集团应有的作为首先就是道歉,无论失误还是错误,出于客观还是主观,承认错误才是向着正确的第一步,而非这样拙劣的辩解。
自然,需要“达义”的并非仅仅是商家企业,也包括其他。但这是另一个问题,不能由此覆盖了达利集团的错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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