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李济慈)日前,民政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及其设立的相关机构予以取缔,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地也是一样,自入年以来,陆续取缔、劝散了本地涉嫌违规或非法的社会组织。如湖北的湖北省钢琴学会、湖北省新媒体学会;云南的东方舞韵国际舞蹈艺术交流中心、中国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陕西的全球华人总会、中国(中华)中医药期刊学会等。这些社会组织或未经登记备案,或进行虚假宣传,或实施非法敛财,或擅自开展违规经营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社会组织之于社会,如同植物之于土地。任何追求“扶摇直上”或恣意生长的“自由”都不能对其所处生态及自身产生益处,只会相反。
“自由是相对的”,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所谓自由的相对性,是指在人类共有规则与法律约束之下的有限度、有理性的行为。超越了限度的“自由”必然导致矛盾与冲突,以至社会的失衡,使社会形态,也包括社会组织本身受到损害。所以规则与约束是一切社会组织存在与发展的前提。
约束包括两个维度:一个是自律;一个是他律。而两者比较,自律又成为他律的前提,是内在遵循与外在运行方式的统一。
规则与法的意义很明确,即维护小到一家一事、大至社会国家的公平秩序,使其构成者在和谐共享的关系中实现自由发展。而自我约束正是主动创造与实现这种公平秩序的意识基础。乐于在规则之下行事,善于运用自由所赋予的权利,是文明社会中无论个人抑或社会组织的智慧所在,是社会组织得以建立、运行及发展的理性之选。自我约束并非桎梏,如同“飞翔的树木”并非真正的自由一样。她是使社会公众利益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得以最大限度获得实现的必要条件。作为社会元素之一,一种具有能量的组成部分,社会组织自然涵盖在这种范畴及关系之中。
社会组织的存在属性、所处地位及行为模式,决定了她必须遵从规范,实行自我管理与自我约束。近年来,中国社会组织数量日益增加,规模不断升级,各地相继出台了《社会组织自律公约》,从使命、诚信、管理、人才、文化、目标等方面作出规定;另一方面,社会组织领域的法律法规正在不断完善,与自律相对应的他律正在日益形成体系化、制度化,集中表现为近一段时间对违规、非法社会组织的处罚与取缔。
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领域社会组织,是社会整体形象的一个标识,任何诈捐、骗捐、冒用慈善名义等行为都会对社会及国家形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为此,发改委、民政部等40个部门于去年年初联合签署了《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一年以来,先后将58个慈善组织列入守信“红名单”,将8个慈善组织列入失信“黑(灰)名单”,以此昭示善恶优劣,体现奖罚分明。
处罚固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防微杜渐,防患未然,也使更多社会组织在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里更好成长。对于社会组织而言,自我约束作为必然选项,同样并非目的,而是为了不断提升自我空间与自由度,体现发展能力的最大化,使社会组织更加健全、更有效力与影响力。
好的社会环境取决于全社会的共同营造,也取决于社会组织自身的努力。如同土地阳光以及花草树木的健康成长。
对个人而言,自我约束是一种修养;对社会组织而言,自我约束是一种文化、一种文明。真正有效的自我约束一定源于社会组织及组成人员内心所共同具有的价值观、世界观,而非外来的强制。同样,当社会组织常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则成为行业及社会良好生态的表征。
经验证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所处社会的发展相辅相成。社会越是文明,社会组织自我约束的主动性与成熟度便会越高。相应的,空间也就越大,发展也就越稳。总之,社会组织的自我约束不仅仅是一城一池、一时一事的问题,而是代表了一种理性、理念与理想,代表了社会发展的一种应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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