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民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起草的《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改的慈善法对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经充分研究论证,民政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起草了《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二十五条,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主体方面,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定职责,依法公开慈善信托相关信息,并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慈善信托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要求在信托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是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内容方面,按照慈善信托设立、变更、重新备案、终止等环节,逐个细化民政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受托人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等要求,确保《办法》可操作、可落地,提高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各主体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完整体系,以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慈善信托相关情况。
三是关于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方面,明确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职责和处罚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鼓励公众、媒体予以曝光,对慈善信托信息公开形成多元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首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规定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信托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公开。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主体,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措施,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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