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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就《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09-17 03:05:29    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景亦兴)9月15日,民政部公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是民政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提升社会组织业务水平,推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施行以来,建立了“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指标引领、专业评价”的工作机制,明确了评估主体和工作要求,规范了评估内容、标准和程序,为不断扩大评估覆盖范围,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和内部治理,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是,随着新时代新征程社会组织管理不断深化和社会组织发展目标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民政部自2024年底启动了《办法》修订起草工作,经过开展专题研究、起草《办法》文稿、广泛听取意见,并对各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并反复沟通会商,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6章3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善了立法目的、评估定义和原则等基本内容。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是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升社会组织业务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第一条);厘清评估工作属性,强调是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民政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评价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的工作(第三条);要求评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实行分类评估、动态管理(第四条)。

  (二)放宽了社会组织参评条件。提出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前4年内可以申请1次重新评估,并按照年度评估工作通知确定的方式、期限提出申请(第九条);结合评估实践,对参评资格条件的限制性规定作适当简化,不再将“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及收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警告等轻微行政处罚作为限制性条件,引导更多社会组织积极主动参评(第十条)。

  (三)优化了评估工作程序。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流程,规定社会组织距评估等级有效期满不足1年接续参加评估的,可以适当简化实地评估程序和内容(第十二条);结合实践经验,取消复核委员会,规定将社会组织评估复核结果由评估委员会表决,进一步压实评估委员会责任(第十五、十六条);明确省级和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情况的报备要求(第十七条)。

  (四)强化了评估人员管理。完善评估委员会组成要求、工作职责(第十八、十九条)。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能力水平、行为准则提出要求(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强调对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的培训和管理,突出纪律要求和保密要求(第二十三条),并明确评估委员会委员、评估专家禁止性行为(第二十四条)。

  (五)完善了监督管理措施。新增跟踪评估、核查评估机制。明确民政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抽选评估等级在4A(AAAA)及以上的社会组织,对其进行跟踪评估(第二十六条);提出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发生可能影响评估等级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核查评估(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重新评估、跟踪评估、核查评估结果,相应调整评估等级(第二十八条);规范举报投诉方式、程序,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三十条)。

  (六)明确了评估工作的其他事项。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第三十一条);增设授权条款,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本地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统一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计算方式(第三十四条)。

  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民政部同步公布3个意见反馈渠道。公众可通过民政部官网“交流互动-征求意见”专栏在线提交建议,或发送邮件至zcfgs@mca.gov.cn(主题注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也可邮寄信函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21)。征求意见期将持续至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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