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聚焦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惩处和预防,推动形成集预防、惩处与保护于一体的防范治理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格局,将治理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一直以来都是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自201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便联合多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通过发布指导案例、典型案例以及编发入库参考案例等方式,明确了办案程序、取证标准,界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并细化了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
然而,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成因复杂,且熟人作案占比较高。部分年幼儿童因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加之监护人关注不足,导致遭受性侵害后未能及时察觉。一些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等经营场所,存在对入住人员身份审核不严、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甚至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酒娱乐等问题,为性侵害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此外,网络环境下,不法分子借助网络结识、诱骗、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也时有发生。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立足源头治理,强化综合防范与治理。在加大发现和惩处力度方面,要求教育培训机构、儿童救助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强化投诉举报机制建设,设立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法治副校长信箱、投诉信箱,以便尽早发现、识别违法犯罪行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需及时处理并移送性侵害投诉或案件线索。同时,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严惩态势,从严把握非羁押强制措施、缓刑、减刑等的适用。
《意见》还强调坚持依法办案与促推治理相统一。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机关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排查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场所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等经营场所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履行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义务,网络平台是否履行网络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入职查询、是否对面临被侵害风险的未成年人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等。对发生性侵害违法犯罪的场所,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不履行核实询问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或者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基层治理与执法监督方面,《意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基层治理工作,强化对社区、村镇可能发生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防范;强化相关主管部门对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及网络平台的执法监督、巡查、督导责任。对实践中面临性侵害风险的未成年人群体,强调职能部门给予更多关心关注,及时消除风险隐患。此外,《意见》还从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心理评估与矫治、强化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个方面,对各职能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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