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董凡)本报记者从民政部获悉,日前,民政部印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21年下半年组织开展第四次“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评选表彰工作。
《通知》指出,评选表彰活动面向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评选标准包括五项内容:一、党的建设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部署。二、作用发挥突出。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中发挥出色作用。三、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具有完善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四、社会形象良好。模范遵纪守法,坚持非营利属性,诚信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品牌影响力大,社会公信度高。五、运作规范合法。2016年至今,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参加年度检查结论皆为合格,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秘书长未因本组织的职务行为接受刑事处罚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问责。
《通知》强调,评选推荐工作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竞争择优方式,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财经纪律,严禁在此过程中以任何方式向参评社会组织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各地民政部门、各全国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把评选表彰作为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一件大事,坚持“谁推荐谁负责”,严格评选程序,精心组织实施,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要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周密的评选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意见征求等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位。真正把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先进典型选树出来。
本次表彰名额为30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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