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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志愿者的爱心善意有形状、有刻度
2020-12-24 17:51:21    慈善公益报

让志愿者的爱心善意有形状、有刻度

——民政部出台《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李济慈)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日前出台《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志愿服务记录”与“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志愿服务记录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或者纸质载体等形式,记录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是指志愿服务组织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依据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形成的、能够证明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情况的材料。《办法》规定,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的原则。志愿服务组织应妥善管理志愿服务记录信息,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须建立志愿服务信息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抽查制度,重点检查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据民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办法》主要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并作出了专门部署。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落实中央要求、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二是2017年公布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制定《办法》对工作进行规范,是推动《志愿服务条例》落到实处的必然要求;三是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是对志愿者无私奉献的真实反映,是志愿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包括27条,重点围绕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为总体性规定,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立法目的、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主要概念、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原则等;第四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等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的主要内容,对如何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关于投诉举报、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如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须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的工作要求,以及《办法》施行时间等。

  《办法》规定,志愿者参与的活动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生成志愿服务记录:一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为志愿服务活动;二是志愿者参与的活动是由志愿服务组织或者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组织开展的活动。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的组织包含三类:一是志愿服务组织;二是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三是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团体。

  《办法》规定,记录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者参与本组织志愿服务活动的具体情况等。此外,志愿者若参加过志愿服务有关培训、获得志愿服务表彰奖励或有组织对其作出评价的,也应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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