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意见
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王学军)《慈善公益报》记者从教育部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中国残联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普及水平与保障能力的政策措施和举措。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据该负责人介绍,发展职业教育对帮助贫困残疾人脱贫增收,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意义重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特殊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办好特殊教育。近年来,残疾人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等,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不断扩大,教育质量不断提升。然而,在残疾人职业教育得到较快发展的同时,办学水平偏低、师资力量薄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根据十九大办好特殊教育的新精神新要求,有必要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明确政策措施和举措,进一步推动残疾人职业教育,提高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普及水平与保障能力。
《意见》提出,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不断扩大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的机会。职业院校要逐步扩大招收残疾学生的规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让完成义务教育且有意愿的残疾人都能接受适合的中等职业教育。同时,现有的残疾人职业院校要有针对性的开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积极探索设置面向智力残疾学生、多重残疾学生的专业或方向,扩大残疾人就读专业的选择机会,为残疾人提供适合的职业教育,同步促进残疾人的康复与职业技能提升。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对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投入,在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同时,适当提高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生均拨款水平。要用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资金、就业补助资金等,支持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支持残疾人职业教育发展。加大对接受职业教育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等。各地可结合实际,为接受职业教育的残疾学生提供特殊学习用品和交通费补助等。
《意见》明确,各地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专业课教师每5年应有不少于6个月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职业院校要遴选和安排具有特殊教育资质或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承担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班级(专业)的教育教学工作,为残疾学生配备优质师资。
在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该负责人表示,推动残疾人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是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具体体现。《意见》专章对加强残疾人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做出说明:一是加强指导。要求各职业院校、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残疾学生特点和需求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提高残疾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开展“一对一”服务,做到不就业不脱钩;二是用好平台。要求各地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求职和招聘信息。鼓励用人单位雇佣残疾人从事适当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三是开展培训。要求各职业院校积极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和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创建工作,针对劳动力市场需要、残疾人的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创业培训。
此外,《意见》对加强残疾人职业教育的组织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各地建立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明确目标和责任,统筹安排实施。财政部门负责改善残疾人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加大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残联组织负责建设好现有独立设置的残疾人职业院校,做好残疾学生的康复训练、辅具适配以及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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