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启动慈善立法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王 杰)根据2018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安徽省将制定出台《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全文公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正式开启慈善立法工作。
《征求意见稿》还对慈善范围、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活动规范、慈善财产使用、慈善服务保障、慈善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慈善文化建设、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慈善募捐,《征求意见稿》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在捐赠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不得以慈善的名义推销产品,不得对其慈善行为进行夸大宣传。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支持发展社区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慈善超市,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
《征求意见稿》对募集财产的使用也作出明确规定,明确应当专款专用。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与慈善组织签订的协议使用慈善财产。若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为实现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其中,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为了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征求意见稿》提出,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星期为“安徽慈善周”,开展慈善活动和宣传教育,并设立“安徽慈善奖”,每三年表彰奖励一次。同时,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机构、残障康复等社会服务机构,依法给予政策扶持。会展场所、体育场馆、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
市民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8月7日前登录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ahfzb.gov.cn/)提出;也可以写信或发送电子邮件发表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csgyb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