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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教育亟待立法
2016-03-12 19:01:01    慈善公益网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都提出了关于环境教育立法的议案、提案,呼吁尽快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教育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环境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推动全民环境教育工作,营造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局面。

  目前,我国环境教育还存在“观念重于实践、政府行为重于民众行为、政策性重于自觉性、宣传性重于教育性、知识传授重于素质培养、课堂教学重于社会参与”等问题亟待解决。
  
  教育立法十分必要
  
  “环境保护最终是要落实在我们每个人的行动上,只有教育能改变意识,意识决定人们保护环境的自觉行为,所以环境保护教育是十分必要的。环境教育法应该在环境教育人才的培养、环境教育合作机制等方面有相应规定。”这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在近日由阿拉善SEE生态协会、致公党四川省委共同主办的代表委员推动国家环境教育立法交流会上的肺腑之言。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启阳集团董事长王麒提出了国家环境教育尽快立法的建议。她说,“环境问题是个长期问题、也是全民问题,环境科学科目繁多、内容庞杂,由于教育的缺失,我国民众总体而言环境知识缺乏,环境意识亟待提高,价值体系尚未形成,日常行为亟须规范,环境保护技术能力仍需提升。这都需要通过科学、系统、长期、全面的教育得以实现。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有一部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法对全国环境教育的开展进行规定和指导。”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成员、雅昌文化集团董事长、SEE前副会长万捷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当前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现,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解决环境问题,尤其需要公众参与,需要广泛传播环境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全民行动。”万捷认为,“我们应该尽快制定环境教育法,把公众环境教育作为一项投入少、收益高、可持续的环境治理工具,从源头上解决环境问题。”
  
  如何进行立法
  
  “环境教育法应对多个政府部门在环境教育开展合作和支援方面提出要求,确认民间环境教育团体的地位。”包景岭说,“同时,应在政府部门职责和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应确立国家层面的环境教育主管机构,同时规范和设立各级政府环境教育监督管理和执行机构。”
  据了解,我国宁夏、天津、洛阳和台湾分别出台了环境教育相关条例,哈尔滨、南京先后出台了环境教育相关管理办法,湖北、福建,厦门和重庆等地也正积极推动地方环境教育条例的建立,这为全国环境保护教育立法奠定了基础。
  环保部宣教中心主任贾峰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世界多个国家的环境教育立法可为国家环境就教育立法提供借鉴,比如美国的环境教育法就先于美国联邦环保局在国会率先通过,那么通过这个方面我们也看到,环境教育不仅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是社会全民参与的一项工作。环保部宣教中心自2010年起就开展环境教育立法的基础研究和立法推动工作。“
  “通过环境保护教育可以切实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表示,“比如资源的利用、城市的垃圾分类、节约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护大气环境等问题,老百姓在这些方面的意识还比较薄弱,从意识文明到行为文明,都需要环境教育来给予支持和保障。”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应加快国家环境教育立法工作,以此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深入推进依法执政、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做出应有的工作和贡献。
   《慈善公益报》记者发现,代表、委员及环保领域专家们一致认为,环境教育法应明确环境教育对象,保证公众参与,最终达到提高公众环境意识,这应作为环境教育立法的重要原则,也是环境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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