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全国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本案系由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成为新《环保法》实施后的全国第一例民间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福州人谢某、倪某、郑某和浙江人李某等四人,被指在福建省南平市葫芦山非法开采石料,并将废料倾倒到山下,造成植被大量破坏。原告要求四被告原地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植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在五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和器石,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的林地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果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到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者是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同时要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元。
本案原告“自然之友”是国家民政部注册成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环保团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是新《环保法》颁布后,由毫无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诉讼的目的是原地林地恢复植被,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央广 法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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