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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调整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2016-01-14 15:25:15    武清区民政局

   为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武清区民政局持续仔细落实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津民发[2015]75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7月起,为16名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高护理费标准,总调整金额28512元。

 
  调整后: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3032元/月,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2426元/月,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为1819元/月。


责任编辑:bj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