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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特困人员感到政府温暖——民政部解读《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2016-03-01 09:50:16    慈善公益网

   慈善公益网讯(王希文)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根据中央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在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16年2月10日正式印发,这是国家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托底性惠民政策。

 
  坚持共享发展
 
  这次《意见》的印发,是总结了从20世纪50年代到现在,我国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这方面一系列的经验,特别是对改革开放以来,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之后,特困人员保障工作方面的一些经验进行了梳理。
 
  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这个制度的建立比较好的坚持了共享发展、保障基本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新思路;也体现了依法行政、改革创新的精神和精准救助、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在统筹城乡发展、分类制定标准、优化供养服务、加强制度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改革创新的新要求。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社会作用相结合。《意见》一方面强调政府主导,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要求落实各级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另一方面,坚持社会参与原则,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
 
  二是坚持精准救助与适度保障相结合。《意见》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范围和申请、审核、审批及终止的程序,力求做到精准救助、帮扶,托住民生底线,保障好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同时,科学合理制定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防止福利叠加,避免脱离实际的过高标准,正确引导困难群众心理预期,实现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的制度目标。
 
  三是明确制度内容与规范办理程序兼顾,保证制度公平。《意见》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供养内容、供养标准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办公程序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明确了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和工作要求。
 
  四是保障基本生活与提供差异化服务并重,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意见》从救助供养标准和救助供养方式两个方面提出了差异化救助的思路和要求。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把救助供养标准分为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个部分,要求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照料护理标准按照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在救助供养方式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救助供养制度的公平性、精准性和差异化服务的导向。
 
  五是强化资金保障与加强工作保障并举,确保政策落实。《意见》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向任务重、困难多,工作好的地方倾斜。这体现了中央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高度重视。
 
  突出城乡统筹
 
  城乡统筹是近一个时期以来的社会政策,特别是民政领域参与制定的相关的社会救助政策中非常重要的理念。
 
  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刘喜堂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表示,过去农村是实行五保供养政策,城市的“三无”人员是纳入低保政策进行保障的,这次通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就把城乡人员统筹到一个制度里面去了。
 
  在对象方面,无论是城是乡,凡是符合“三无”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在提供服务的内容上包括办理的程序上,都体现了城乡统筹的这样一个原则,是一体化的安排。在标准上,按照新的《意见》规定,标准分为基本生活的标准和照料服务的标准,(当然也要考虑地区的差异和城乡的差异)。在资金保障方面,过去我们在建立低保制度的时候,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资金池,城市低保制度也有资金安排渠道,农村五保也是单独的资金安排,这次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也是要求建立统一的资金保障渠道。
 
  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则,《意见》也是把这个作为五大原则之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专门列了一章谈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了“8+1”的制度安排,“1”讲的就是社会力量参与,如何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中体现社会力量的参与,在《意见》中提出了几项具体的措施。
 
  刘喜堂表示,对于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要求街道和乡镇可以委托亲友和村居委会还有一些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的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的生活照料、住院陪护、日常看护等服务。第二个方面,鼓励运用PPP的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来推进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比如说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的方式。第三个方面,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的方式来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第四个方面,要求落实像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还有费用减免这样的一些方式,来鼓励社会力量承办的,比如社会组织、公益组织,还有民间办的老年服务机构,来承担供养服务,同时提供更为专业化、更为个性化的一些服务。通过这些层面来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救助工作中来,共同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工作。
 
  优化服务思路
 
  目前,供养服务机构收住的大多是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甚至出现床位空置,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对于上述问题,《意见》在优化供养服务方面提出了一些新思路、新举措。一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并规定对分散供养的除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外,还要委托亲友、村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其提供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另一方面,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意见》还要求,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供养的,都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照料护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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