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 善 路 上》 一书选粹之七
中华慈善总会 做依法开展慈善工作的模范
慈善法有很多制度创新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规定,中华慈善总会将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研究,从思想上、工作上适应法律的规定,做到既能依据慈善法的制度创新去大胆开拓,又要按照慈善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
积极拓宽眼界 扩大慈善内涵
长期以来,对于什么是慈善、什么是公益,慈善是公益的一部分还是慈善公益是一码事,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而且也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中华慈善总会章程的业务范围,也是按照对慈善的传统理解设定的。在实践中,对于捐赠方在诸如环境保护、绿化、教育文化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合作意向,也总是感到犹犹豫豫,即使斗胆做了也是感到不踏实,尽量低调进行以避免被炒作。
慈善法出台后我看了看界定的慈善活动,除传统的扶贫济困、救灾助医等内容外,把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内容全部纳入其中,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防治污染和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而且还没封口,还明确包括“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我理解,从具体操作层面上看,慈善基本可以和公益等同起来。慈善法对慈善内涵这样开放性、广泛包容的界定,为我们扩大业务领域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必须解放思想,积极跟进,不再纠结于慈善和公益的概念考虑,而大胆开拓,加快发展。
此外,使我大开眼界的是,从来没有被列为慈善内容、连公益事业捐赠法中也没包括的“优抚”,这次在慈善法中也包括进来。大家知道,对军人和军人家属的优待和对烈属、伤残军人等的抚恤,是国家职责。这次正式纳入慈善内容,我理解可能是通过反法西斯战争和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通过对军队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核心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重要作用的社会共识,在履行国家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大全社会对困难优抚对象的帮扶。中华慈善总会有对困难军人家属的救助项目,以前多是低调进行,现在我看根据慈善法的新界定可以堂堂正正地大力开展了。
对慈善信托的研究列为重要日程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中一个很大的亮点,慈善法一共才12章,就拿出整整1章7条来讲这个问题,由此可预见慈善信托很可能会成为新形势下发展慈善事业的新增长点。慈善信托对我们来说完全陌生,需要从头学起。首先要反复研究慈善法中的这7条规定。其次要认真学习国家的信托法,并认真研究这7条规定和慈善法中其他规定的关系,因为慈善法的这一章明确了“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慈善信托有很大的法律外延空间,必须全面把握。最后要积极参加民政部即将举办的慈善信托业务培训。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我们要寻找机遇大胆开展慈善信托试点,在实践中探索,逐渐熟练,以便抓住这个新的发展机遇,开拓我们的新领域。
拓宽合作领域 扩大合作群体
慈善法实施后,除了会有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把我们作为受托人开展合作外,根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的规定,会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来中华慈善总会联系合作事宜。
对此,我们首先要持积极态度,热情接待洽谈。只要是合法、正规、出于慈善目的的组织以及有资源、有能力、有慈善意愿的个人,我们都非常愿意与他们合作,既可以帮助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实现其慈善理念,又增强了我们开展公开募捐的力量。
其次也要持慎重态度。对于组织的资质、信誉、目的等,要进行认真考察;对合作方案要精心设计。对于个人,可能就更复杂一些,考察的就要更细。同时,无论是组织也好、个人也好,都要加强在合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把控。
中华慈善总会现有的一些专项基金,属于非公募性质,绝不能开展公开募捐。但有的专项基金实际上已在自己的小圈子里开展了非公开募集。过去对此种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在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可以纳入“定向募捐”的范围,“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但一定要遵守慈善法对“定向募捐”的有关规定。对此,由财务部牵头,与各有专项基金的部门一起研究财务手续。
重视项目协议起草
慈善法中屡屡强调“协议”,例如:开展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所得全部或部分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在活动前与慈善组织签订协议;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有要求的要签订协议;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等等。应当看到,随着慈善事业进入全面法治时代,协议的重要地位与总会章程一样越来越突出。协议在很多方面成了判定你的慈善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成了你应不应该享受超出法律限定权利的法律依据(如超出10%提取管理费);成了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能在起诉或应诉中决定你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法律证据。也就是说协议的每项条款都可能会在关键时刻起法律条文的作用,而这种作用是法律赋予的。
因此,我们要以极其认真负责的态度来看待各项协议。根据我们这么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对照慈善法的明确规定,对目前各项目的协议来一次回头看,即使是多年延续下来的传统项目协议也要重新捋一遍。在项目宗旨、运作方式、权责分割、管理费用、免责条款、善后事宜等协议要点方面逐一推敲。其中涉及法规、财务的,要主动与办公厅、财务部共同研究,从送审前的第一道关就严格把好、不留隐患。要逐步使中华慈善总会的项目协议形成一个基本模式和范本,以作为各项目起草协议的基础。这项工作请办公厅协调各项目部门和财务部开始着手进行。
让慈善法在中华慈善总会落地
在认真贯彻慈善法的宗旨、原则、大政的前提下,对其中的具体规定、要求也要逐一落实和严格遵守,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绝不能停留在口头上。
信息公开如何,是决定一个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度的生命线。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做了大量而有效的工作,也制定了信息公开的规定,但现在用慈善法的要求来衡量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慈善法除对信息公开的内容、规程、时限一一开列外,还对开展公开募捐、慈善信托等活动的信息公开,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具体的、分阶段的要求,这需要我们高度重视。新闻办要依据法律要求,结合中华慈善总会实际情况,对总会现在的信息公开规定作出修改,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慈善法明确,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可以是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这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课题。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也熟练于接收货币、物资等有形资产,而对于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接收还没这方面的经验,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虽然有关部门可能还要制定相关细则和办法,但我们不能等。从现在起就要介入这些领域,着手学习与知识产权、股权、证券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我们的业务能力。模拟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可考虑在原有基础上予以调整和修订,开展一些相关讲座,为贯彻慈善法提供知识支撑。
此外,慈善法提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我们现在的“慈善文化进校园”项目应加大力度,乘势跟进。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这就需要新闻办牵头,与财务部和项目执行部门共同研究预案和执行程序,以统一口径和规程,方便捐赠人查询和复制。
办公厅要按照慈善法规定,建立对志愿者的实名登记以及志愿者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制度;各项目办在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一定要注意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
慈善法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政府应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这非常重要,有利于避免大灾后各行其是的混乱局面,我们应据此完善中华慈善总会与部里的协调沟通程序。
总之,学习贯彻慈善法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把慈善法学习好贯彻好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关键是要起好步。我们盼望已久的慈善法终于出台了,慈善事业终于进入了一个依法治理的健康发展时期。让我们共同努力,认真学习,学以致用,开辟中华慈善总会发展的新局面。
(节选自2016年4月12日在中华慈善总会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本文作者:中华慈善总会会长 李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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