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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试水成功
2016-01-26 11:34:46    慈善公益报

   □   本报记者  马 克

 
  1月8日,由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张建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胜诉;在随后的1月13日,全国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诉该县环保局怠于履行职责案一审判决又获胜诉。
 
  随着公益诉讼改革的加快推进,这无疑是我国法治进步与社会文明的象征,它为解决“公益悲剧”问题,提供了最为有效的法治手段。
 
  公益获胜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江苏昆山公益诉讼案件系昆山市检察院与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首度合作,也是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后,该院支持起诉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以判决方式确认了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4年2——3月,被告张建春在昆山市玉山镇某厂房内非法电镀,将含有重金属铬的废水未经处理非法排放,严重污染环境。2014年8月,昆山市检察院以张建春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昆山市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1月,张建春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检察机关除了对污染环境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对其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也依法进行追责。检察机关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庭支持起诉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修复和生态补偿等民事责任。
 
  中华环保联合会于2015年7月,以原告身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建春赔偿场地污染修复等费用共计15.6万余元。昆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原、被告双方针对场地修复费用是否过高,场地调查费用、律师费用是否应当由被告承担等争议焦点进行辩论。截至《慈善公益报》记者发稿时,被告张建春尚未提起上诉。
 
  另外,在贵州省锦屏县检察院开展督促起诉工作中,检方发现锦屏县7家石材公司在未依法建设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并将未经沉淀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排清水江。该县环保局虽然责令相关石材企业限期改正,但部分企业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继续生产和违法排污,锦屏县环保局未对整改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怠于履行职责。锦屏县检察院遂先后2次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但该局既不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相关企业仍然存在违法生产排污行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状态。
 
  随后,锦屏县检察院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相关规定,以锦屏县环境保护局为被告,向贵州省福泉市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月13日,福泉市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做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目前,贵州省锦屏县已对案件中涉及的鸿发石材等石材企业实施停产整顿。同时,对锦屏全县非煤矿山进行为期3个月的集中整治,对违法违规生产企业从重处罚。
 
  源于改革
 
  “上述两个公益诉讼案件能够取得胜诉,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快司法改革取得的成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刘艺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在试点期间,地方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先行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根据《方案》,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期限为2年。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案件范围、诉讼参加人、诉前程序,以及如何提起诉讼,可以有哪些诉讼请求予以明确规定。行政公益诉讼重点针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案件。根据《方案》,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重点是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随着《方案》的开展,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是行政诉讼和行政法治建设中的大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应松年认为,“通过试点地区检察官和法官们的积极探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全面建立奠定扎实的基础,为加强对行政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开辟新的有效的途径。”
 
  2016年1月6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正式发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慈善公益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办法》一方面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的保障,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监督权、介入权和诉讼权,完善了检察权配置,让涉及公益的环境污染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问题等能够纳入法律监督的法治轨道;另一方面,有利于打击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中隐藏的职务犯罪,从而形成更有效的震慑作用。
 
  刘艺认为,通过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不仅能够督促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能够通过检察建议的发放、回复和整改跟进,进一步激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通过及时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未雨绸缪从而降低司法运行成本。
 
  在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马怀德看来,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线索移送、立案程序、调查核实、举证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从而于立法层面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提供了程序性保障,也确保了试点工作能在法律框架和授权范围内开展。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将通过派遣工作组进行督办,加强与地方党委、人大的沟通和协调等方式,积极争取地方的领导和支持,从而帮助地方检察机关排除干扰阻力,最大限度地保护公益诉讼的工作推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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