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公益报讯 (本报记者 泊 伟)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审议和讨论的慈善法草案也就自然吸引着社会各界的目光。在业内人士看来,《慈善法》从无到有的过程是中国开门立法的一次典范之作。
2015年12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在此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慈善法草案》已进行了两次审议。今年两会,如何通过慈善法进一步引领和保障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界颇感兴趣。对慈善法草案中的热点,各方也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15%的管理费是否过高
《慈善法草案》第六十条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陈志列向《慈善公益报》记者表示,“15%的管理费太高了!”
按照现有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个数字是10%,但是在实践中一般都会尽力保持更低的点,一方面许多官办慈善基金会的成本由财政拨付,不需要花掉这个比例的成本就可以很好运转,另一方面在社会抱有“零成本公益”的偏见下,也不想触犯众怒。
全国政协委员、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等委员建议,可分段规定成本比例,比如“1000万元规模以下的10%,1000万元以上的按5%”
不过,在中国慈善联合会副会长徐永光看来,15%的行政费用并不算高。他介绍说,根据我国社会组织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在非营利组织的支出上,有募捐成本、行政成本、项目成本3项成本。国际上,一些基金会的这3项成本加起来能达到50%,单就行政成本来说,一般在20%左右。我国民政部门在审计年检时,是把3项成本加起来都算作行政成本,因此3项累积不超过15%可能是全世界基金会中效率最高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的金锦萍也注意到了这个数字,“如果要在慈善法中明确规定行政成本的比例,就需要对行政成本做出清晰的界定。”她举例说,“比如一些自己运作公益项目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他们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很多人力、物力的支出,这些不属于行政成本,属于公益支出。”
个人公开募捐是否受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的这项规定被广泛解读为“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募捐”,由此引起公众关注,有部分公众质疑,这样规定堵塞了个人通过网络求助的通道。
金锦萍说,根据这项规定,个人直接在互联网上发帖、发微博、公布个人账号为自己或他人募款是不被允许的。“《慈善法草案》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然人开展网络募捐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求助信息真伪难以辨别、募得善款性质如何界定、善款到了个人账号后的归属等”。
也有专家认为,个人借助网络直接筹措资金属于个人自助、自救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的募捐行为,草案对此类行为没有限制。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个人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因为自身困难在网络上公开求助的个人与捐赠人之间的关系只是普通的赠予合同关系,并不构成“募捐”。虽然他的行为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但是筹款的目的不是为了不特定群体,而是为了自己,简单来说,他募款不是为了公,而是为了私。
金锦萍认为,近几年已经出现了由于个人自行通过网络募捐而导致的捐赠人与受赠人产生纠纷的案例。在她看来,还是要区别清楚个人在网络上的求助行为与个人通过网络发起的募捐行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通过网络求助的权利。
公募权放开的名与实
《慈善法草案》力图放开公募权,确立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慈善法草案》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
设置两年的考察期和只能在登记地行政区域进行公募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贾旭芝是陕西省一家非公募基金会的理事长,她认为设置两年考察期不合理,“有的慈善组织登记运作了很多年,一直很平庸,有的虽然成立时间很短,但运作效果非常好,人为设置两年期限,有失公平。只要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就应当允许其公开募捐,而不用另行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样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避免权力寻租”。
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很多机构在注册时就希望获得公募资格,对公募进行区域限制会导致很多机构都想在省级或者国家级民政部门进行注册,这与现实会产生矛盾。
中国扶贫基金会专职副会长王行最对《慈善公益报》记者说:“慈善组织只要有能力,遵守法律,就可以在全国募捐,不应该做行政区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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