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齐俗训》里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子路和子贡都是孔子的学生,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事后收下一头牛当作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按照鲁国法律,他花的赎金可以到官府去“报销”,但子贡却没有。孔子说:“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淮南子》上对此的评价是:“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因为子路的行为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大家都乐于效仿;而子贡的行为却过于崇高,珠玉在前,别人以后都不好意思去“报销”,去了就会被讥为“道德水平低下”。于是,不像他那么富裕的人难以承受“行善的代价”,只好放弃行善。
这不禁让我想到了一则新闻:有位杨女士去茶馆打牌后遗落5000元现金,回家后才想起来,再返回茶馆时,服务员已经帮忙收起来并归还,杨女士因此拿出200元表示感谢,没想到服务员收下了。杨女士认为服务员这种行为不对,打电话给报社希望曝光。
诚然,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服务员没有昧下这笔钱,而是帮忙收起并归还,是其优秀品质的表现,适当地给予奖励,合情合理合法,本无可厚非。既然给了,又怎么能再要回?甚至还捅到报社去,未免小气,且有道德欺诈之嫌。当真是世上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子贡的“高标准道德”把原本平淡无奇、应该人人都能够做到的道德,拔到了大多数人无法企及的高度。既然“道德”标准如此之高,那么本来符合道德的“报销”赎金,现在就变成“不道德”的了。如果你做了一件善事,得到的却是“不道德”的恶名,你还会去做吗?这就是“子贡让而止善”的原因。而杨女士出尔反尔的举动更恶劣,她撕裂的是人心向善的人性基本面。
好的制度,应该鼓励人们向上、向善,但不应该强制大家去做圣人,更不能按照圣人的标准设计制度。从“子贡让而止善”的故事和杨女士的举动中,我们应当认识到,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有必要为“拾金不昧”的道德行为系上“拾遗有奖”的制度绳索,用良好的失物招领规则,来促进一个社会文明风气的改变。
前不久,《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就明确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虽然此规定甫一出台争议不断,反对者大多担忧,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但笔者以为,这项规定,明确界定了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很好地平衡了拾遗者和遗失人的利益,有利于物归原主。这种双赢的效果,恰恰是在匡正道德人心,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有利于这一品德的发扬。
“让而止善”,还是“受而劝德”,孔子早就说得很清楚了,今天的我们还用犹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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