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公益诉讼铸就“绿色盾牌”,精心呵护绿水青山。9月25日,记者从贵州省高院获悉,今年以来,贵州省受理10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量居全国之首,全国同期仅受理24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月26日贵州日报)
在法治社会,公益诉讼已成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公民社会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在很多国家得到了充分的验证。也正是因为看到了公益诉讼在实现社会法治上的巨大推力,社会大众才对此给予了高度的期待,并对“史上最严”的环保法给予厚望,希望法律层面的突破成为公益诉讼的强大推手。
然而,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呈现出极大的差异性,美好的理想被残酷的现实击得粉碎。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起诉当地8家企业涉嫌污染腾格里沙漠的案件。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受社会关注,领导有批示、媒体有报道、舆论有关注,部分责任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处,然而公益诉讼之路却举步维艰,没有实质性的突破,一个“主体不适格”的理由,就足以将诉讼者挡之于法庭门外,让其陷入“欲诉而不能”的困境之中。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如此,由此也可以得到窥管见豹的解构。
没有公益诉讼,意味着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之外,难以实现份量更重的民事赔偿,责权利也无以做到对等。很显然的是,公益诉讼成为对此最重要的补充部分,也是权利社会的法治补充。虽然公益诉讼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不过有了环保法的法理支持,各级法院环资庭的体系构建,加上日益趋同的社会共识,环境公益诉讼却处于寥寥无几,而环资庭也面临对环境类案件“无案可审”的局面,让法治社会的成色黯然失色。
造成环境公益诉讼之难的原因,源于各种利益关联之下,环保组织在公益诉讼过程中受到的阻力太多、压力太大,获取成功存在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其间既有被诉讼企业的顽强抵抗,也有出于利益考虑的地方权力的干预,使得“不合作的态度”直接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判断力,在“向领导请示”的普遍规则下,环境公益诉讼处于难立案、难诉讼、难胜诉和难胜诉的高成本中。即便偶有成功的案例,也因为过程的复杂和艰难,让欲效仿者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并因之望而却步。
法院不能做到独立立案和审判,并给予公益诉讼最大的制度性支撑,那么所谓的法治就很难实现。而各种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基于各种因素考虑而拒绝提供支持,也足以证明受到的各种干扰太大,社会法治的基础还很脆弱,尤其需要通过各种层级的公益诉讼的累计,而增强法治的意识与习惯,并由此增加法治的底蕴与厚度。否则,单纯就法治强调法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因而,当前最重要的一个任务,便是解决如何确保司法机构本身的独立性、公正性,并以纠错机制上得到确保,至少不能让“拒绝立案”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最难以越过的门槛。
环境公益诉讼遇阻让法治蒙羞,也足以说明推进社会法治,实现环境治理法治化还任重道远。相比于全国性的遇冷,贵州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说出现了“井喷”之势,究其原因还在于导向机制明确之下,各项配套机制得到了保障和落实。透过此也足以说明,环境公益诉讼在现有的基础上实现破题,并非是难以完成的难题。贵州环境公益诉讼井喷已成现实样本,其成功的经验足以说明,法治建设作为一个体系化建设,离不开各个环节的共同进步,如何让公益诉讼不再困难,既需要得到技术上的破解,更需要从法治建设的大局上去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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